导读:征收维权律师经常会对被征收人讲这样一句话:补偿是谈出来的,不是“打”出来的。这里面的“打”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不能靠打架、动武。过激的敌对态度,不仅不利于征收补偿的切实提升,更有陷入刑事责任陷阱的巨大风险。二是不能单纯靠打官司。作为征收中相对弱势的老百姓,能不打官司的,就尽量不打官司。既然“打”不出来补偿,被征收人怎么才能通过“谈”的方式来切实提升补偿呢?《在明说法》第60期,我们就来讲讲这个问题。
作者丨杨在明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在征收中的协商谈判当中,征收方无论从法律、政策、人力、经验各个角度上看,都占据明显优势,而被征收人呢,往往是处在人家说什么就是什么的被动位置。被征收人想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协商时一定注意以下3点:
第一,和征收方谈诉求、谈法律,避谈所谓政策。
被征收人首先要明确自己的补偿诉求,选择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安置房是只能接受回迁还是可以接受外迁,想要多少钱想要多少房子。这些问题明确了,就可以作为自己在协商谈判中的底线。当然,补偿诉求要合法合理,“多多益善”“拆迁暴富”之类想法是不可取的,再高超的协商谈判技巧也无法实现不合理的诉求。
被征收人还要注意与征收方多谈法律,多了解涉案项目的法律状况。比如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意愿征询等等,将协商谈判尽量拉入到法律的框架内。一味任由征收方谈政策、谈所谓“补偿安置方案”的重要意义,主动权就会完全被对方控制,协商谈判很可能沦为“洗脑”课,这就对被征收人争取合理补偿的意义不大了。
第二,在必要时要求征收方的领导、负责人出面协商。
在理想的法制状态中,谈判的对象对补偿结果影响应该是不大的。但现实往往没有那么理想,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要求一般的工作人员是无权作出决定的,所以被征收人在维权进行到一定阶段,尤其是针对涉案项目的一些法律程序已经提起的时候,获取与“说了算”的人的直接沟通机会就成为了解决补偿安置纠纷的必要途径。
第三,做好自行面对谈判的准备,掌握必备的知识,不依赖专业维权律师。
有的被征收人认为花钱聘请了律师,协商谈判的事情就不用操心了,让征收方去律师谈不就完了?
然而实践中,很多协商谈判,征收方都会明确要求只和被征收人本人谈,是不允许律师在场的。此时,就需要被征收人在咨询过律师注意事项并做足充分心理准备的情况下去与征收方“一对一”沟通。这种关键时刻,被征收人还是要敢于自己上,不能抱有依赖律师的心理。
我们最后要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在协商谈判的过程中,一旦征收方摆出威胁、恐吓的姿态来,被征收人要及时礼貌的予以回绝,切勿在压力之下轻易示弱。必要的时候可以提起法律程序。任何协商谈判都是要在法律程序、步骤的推动下进行才有意义,没有任何筹码、支持的谈判是没有胜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