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日生效实施的《行政诉讼法》,改原先的立案审查制度为登记立案制度,这为化解司法难的问题提供了良好的法治环境,但是仍然有不少地方法院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立案。当事人该如何应对?
一,如何与立案庭法官交涉立案问题。
立案庭法官出于各种考虑,往往会对当事人符合起诉条件的诉讼材料百般刁难,找出各种理由口头答复不予立案,并且用各种不相关的法律条文“忽悠”当事人,使得当事人摸不着头脑,明知自己有理,却又说不过法官。在此情况下,当事人仅需掌握一条即《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院对于当事人符合起诉条件的起诉,应当作如下处理:
1、接受起诉材料,立案受理;
2、接受起诉材料,作出不予立案或者不予受理的裁定;
3、接受起诉材料,当场无法决定是否立案的,出具接受材料的书面凭证;
4、接受起诉材料,内容有欠缺或其他错误的,指导说明并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正的内容。
在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况下(具体符合起诉的条件都有哪些,后续文章进一步阐述,本文不赘述,一般而言,律师指导当事人立案的,基本都是符合起诉条件的),立案庭法官面对当事人的起诉,只有上诉四种选项可供选择,无论法官跟当事人说什么,当事人只要跟法官说一句:“要么给我立案,要么给不予立案、不予受理的裁定,要么给我出接受材料的书面回执!”不要试图跟法官讲“法”,当事人毕竟没有受过专业训练,肯定是讲不过的。咱们当事人掌握了上述技巧,就可以以不变应万变了。
二、如果法院既不立案,也不出裁定,又不出具接受材料的书面证明,以下几种途径可供当事人选择:
1、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要求上级法院责令改正,并要求对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2、依据《宪法》的规定,当事人享有控告、申诉、检举的权利,因此,当事人可以向立案庭长、法院院长投诉、举报。
三、法院收取材料后,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不予受理裁定的,当事人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法院起诉。上级法院如果仍然不立案、不出裁定,当事人可以继续向上级法院直至最高院起诉。法院不立案、不出裁定的期限以收取材料后七日内为限。
立案在某种程度上是考验当事人毅力的活儿,大家要相信只要功夫深,坚持不懈,案子终究是能立上去的!(谢瑞青/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