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借条要写时间,可没想到担保人的责任也要规定期限,维权还有时间限制……”因为对相关法律了解得不透彻,湘潭县易俗河镇的胡先生对担保人的诉讼请求被驳回。8月24日,湘潭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为错过了维权期限,胡先生只能追究借款人的责任,不得再追究担保人的责任。
2013年5月,陈某向胡先生借款3万元并写下借条。双方约定陈某按月付息给胡先生,借款期限至2014年2月5日止,到期偿还本金,第三人钟某为上述借款进行担保,在借条的担保人一栏签字。借款后,陈某一直按照约定支付利息,直到2014年2月5日。借款到期后,陈某以资金不足为由,拒绝偿还胡先生本金。胡先生随后找到担保人钟某,可对方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胡先生无奈,只能将陈某、钟某一并告上法院。
庭审中,借条作为证据,法院对胡、陈双方的民间借款法律关系予以认可,陈某理应偿还胡某借款。同时,钟某在借条上签字担保,作为担保人,钟某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借条上,三方均未约定钟某的担保期限,依照法律,借条上没有约定担保期限的,债权人有权在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的6个月内(即2014年2月5日之后的6个月时间内)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因胡先生错失了维权期限,钟某的担保责任应当予以免除。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陈某偿还胡先生借款及利息,同时驳回胡先生对钟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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