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只要是双方自愿签订了协议或者合同,该协议就会对签订主体的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双方都需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否则,不履行义务责任的一方将承担违约或者赔偿责任。
但在征收拆迁中,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却是一个特别的存在。实践中,征收公告下发开始,就陆续有征收方的人员上门和被拆迁人谈补偿协议了。而在这过程中,通常征收方都会承诺只要签了协议后,就会给当事人多少多少补偿,或者也会说只要你早签协议,就会拿到更多的奖励补偿费,可以提前选房等等好处……在这样的诱惑下,很多被拆迁人便乖乖的签了字,而不会认真去核实协议内容。甚至有的直接签的是“空白协议”,因为征收方会说因为一些客观因为,暂时没办法填写内容,但会按照许诺的兑现。加上来谈协议的都有村委会的一些人员,被拆迁人也就虔诚的相信了征收方给出的“高补偿”承诺。
然而,大量的实践证明:只要被拆迁人签了字,征收方在“空白协议”上想怎么写就怎么写。当然,肯定不会按照当初承诺的补偿条件去履行。甚至有的即使签的不是空白协议,在后期,征收方也会以“协议要拿去指挥部/政府/某办公室盖章”的理由拿走补偿协议,等协议再拿回来的时候,协议内容已经被修改。修改的内容会大大降低被拆迁人当初协议的补偿额度……
这种种现象真实的存在各地的征收拆迁过程中,很多被拆迁人的补偿利益据此受到了巨大的损失。面对这种“乱象”,被拆迁人不禁要问:“如果签了补偿协议,协议被改或者征收方不按当初的承诺履行,我的损失怎么办?
对于这样的问题,在明律师告诉您,在征收拆迁时,您一定不要做以下行为:
一、“空白协议”绝对不要签。
空白协议上的内容拆迁方是可以随意修改的,被拆迁人的权利没有任何保障。一旦发现权利受损想要维权,如何推翻自己签了字的协议就成了最大的问题。
二、不要听信口头承诺。
口头承诺在法律上是具备法律效力的,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往往由于拆迁户没有这个意识,在跟相关部门协商的时候,不具备录音的条件,因此,往往没有保留证据,导致后期在要求政府履行承诺的时候,政府不承认,导致之前承诺的补偿得不到,内心后悔莫及,甚至是愤怒。
三、签过字的协议不要让拆迁方全部拿走。
正常情况下,签订拆迁协议相对安全的方式应当是,拆迁双方(实践中有可能涉及第三方)将协商约定的所有条件落实到协议纸面上,由各方当场签字盖章,并各自保留(至少)一份有各方签章的协议原件。
这样是为了保证被拆迁人手中留有在法律上能够得到认可的拆迁协议文本原件,避免协议在被拿走后被拆迁方单方擅自修改,也避免被拆迁人想要围绕拆迁协议展开权利救济时缺乏证据支持。
被拆迁人尽量不要让拆迁方将已经签字的全部的拆迁协议带走,起码要保留一份协议原件,以确保协议内容与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一致,并为被拆迁人事后要求拆迁方履约留下充分的证据支持。
拆迁方不按协议履行,如何救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也就是说,协议被拿走、被修改,并不意味着被拆迁人只能任人宰割。只要被拆迁人能够有充分证据证明最终形成的协议并非自己在清楚、自愿、真实意思表示的前提下签订的,或合同存在依法能够判定合同无效的情形的,拆迁协议是有可能被依法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变更的。
当然,征收拆迁过程中的情况是非常复杂的,不能靠单一的诉讼去维护整体的权益。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需要采取的措施也是不一样的,这是需要制定一个体系化方案来进行维权救济,才能达到比较好的效果的。因此,对于征收拆迁的相关问题,被拆迁人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律师来帮助维权。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从事征地拆迁维权的律师事务所,团队坚持“只为被拆迁人维权”的理念,致力于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帮助被拆迁人获取更多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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