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房屋拆迁

在明案例:如何应对拆迁有关单位的“拖延症”

摘要:王某与史某系夫妻关系。北京朝阳区一房屋系史某承租的公房,后原产权人弃权后房屋所有权归史某所有。
在明案例:如何应对拆迁有关单位的“拖延症”

基本案情:


王某与史某系夫妻关系。北京朝阳区一房屋系史某承租的公房,后原产权人弃权后房屋所有权归史某所有。2008年2月,王某与史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该公房各占一间、各自拥有。2013年1月,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朝阳分中心在明知该公房王某也有份额的情况下私自与史某签订补偿协议,将房屋全部拆除。因上述补偿协议被法院判决确认无效,王某与拆迁人就补偿问题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王某便申请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对其房屋拆迁补偿问题进行行政裁决,但一直未给予回应。


无奈之下,王某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闫会东作为代理律师,以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裁决申请不作出行政裁决的行为违法。


胜诉:不攻自破,被告证据链条反证原告事实


基于以上事实,被告辩称:原告申请裁决不符合《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原告应补正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并提供了五组证据。被告原以为已无懈可击,但有过丰富经验的马、闫律师一眼发现被告提交的证据恰好证明了原告所述事实情况,且也直接反应了被应该作为却没有作为的事实情况。据此,马、闫律师以被告提交的证据为切入点完胜了被告辩论。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一原告未能提交以其为被拆迁人的房屋评估报告为由对原告的裁决申请不予处理缺乏法律依据,属于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应依法予以纠正。遂作出判决:责令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原告王某的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原告王某。本案以王某胜诉告终。


律师说法:


在拆迁中,行政机构拖延履行或不履行责任都是程序违法的表现,是被拆迁户维权的必要切入点。被拆迁户对相关的协议、回复或通知等文书证件一定要保存好以备作为证据使用。当然,对于相关机构的威逼利诱,被拆迁户切勿自乱阵脚,最好参考专业律师意见。

推荐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 首席拆迁律师

土地改造 厂房拆迁

马丽芬
合伙人律师 督导律师

企业厂房拆迁 公房征收腾退

热门问答

推荐律师 更多

杨在明

土地改造 厂房拆迁

马丽芬

企业厂房拆迁 公房征收腾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