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补偿分为集体土地上征收补偿和国有土地上的征收补偿,二者的补偿因其土地性质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首先,我们来看看国有土地上的征收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从该条例可以看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主要补偿房屋的实际价值,还有过渡费、安置费等。另外,如果涉及企业、商铺等的拆迁,还有对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偿。
而补偿方式主要分为货币补偿和房屋置换补偿。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到底是货币补偿还是置换补偿,被拆迁人有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一种补偿方式的权利。也就是说,在征收补偿方案中,必须有货币补偿和置换补偿两种补偿方式供被拆迁人选择。否则,被拆迁人是可以拒绝拆迁的。
其次,再来看看集体土地上的征收补偿。
目前,关于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法律上还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地方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主要依据地方的征收拆迁补偿政策。在总体法律上的依据是: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另外,要值得注意的是:
根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有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也就是说,在集体土地的征收过程中,如果没有对被征收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补偿,经过一段时间后,原来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在区域已经内纳入城市规划区,此时再对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补偿的,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安置补偿。这样做避免了同区域内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低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保障了原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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