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口头答复信息不存在?
委托人董女士、张先生在高唐县某村拥有合法住房。2016年7月,涉案房屋被列入当地“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为全面了解项目法律状况,委托人于同年8月14日通过快递方式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涉案项目的立项批准、备案文件。而被告在收到答复后并未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最终也只是在委托人亲自前去咨询的情况下口头答复称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委托人认为被告未依法履行其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遂在律师指导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履行答复职责,予以书面答复。
被告县发展和改革局显然对这起诉讼并不重视,在庭审时连书面的答辩状都没有提交,仅仅是进行了口头答辩。被告认为其给予前来咨询的原告口头答复的做法已是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胜诉:两处违法皆被揭露
庭审中,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青年拆迁律师谢瑞青指出,本案中被告行政不作为的事实是清楚的。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本案中被告于8月17日即收到了原告的申请,但未依法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违反了上述规定,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6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本案中原告在申请表中明确要求被告以书面纸质方式进行信息公开,被告仅以口头形式予以答复的做法违反了上述规定,同样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最终,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2016)鲁1526行初2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被告县发展和改革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原告的申请事项作出书面答复,原告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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