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备受舆论关注的天津市静海区团泊湖别墅拆迁有了新进展,当地住建委公布了《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协商搬迁方案》,启动了为期40天的协商搬迁进程。那么,“协商搬迁”该作何理解呢?这一“鸟类自然保护区生态修复项目”下一步又会怎样推进呢?
事实上,“协商搬迁”在全国各地的征收项目中并不鲜见,最高人民法院也在相关案例的裁判中部分认可了这种做法的合理性。即在区县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从而正式启动征收拆迁之前,先与被征收人进行逐户协商,满意补偿条件的可以签一户搬一户。
如本案所涉方案指出的,对于自愿配合签约搬迁的,政府将会提供奖励金,逾期未签约的将不再享受奖励金。
在协商搬迁期限届满后,政府会针对未同意签约的被征收人作出正式的征收决定,启动房屋征收实施程序,后续的步骤原则上应当严格按照590号令的规定执行。
不过具体到类似于本案中的牵涉生态环境保护的拆除别墅情形,在明律师要提示广大被征收人以下3点:
1. 如果对“协商搬迁方案”中给出的补偿标准、方式、项目等不满,就不要盲目签约。一旦签约,就要积极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不要再想着反悔、重签;
2. 在“1:1”的基础上略微上浮是征收补偿标准的基本原则,若被征收人有高于这一标准的补偿诉求,则一定要有评估报告、装饰装修耗材的发票、停产停业损失的证据等证据证明你的诉求,否则就不要对补偿结果抱持过高的期望。
3. 鉴于此类案件以往的实际情况,不排除后期通过拆违程序推动,或者征收补偿程序大幅简化、提速的可能性,被征收人要有充分的心理建设,不能“想当然”,更要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做足准备。(王小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