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地方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拆迁的(包括危房改造项目),则必须要给予被拆迁人足额、合理的拆迁补偿。
法条依据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注意:有司法解释明确一些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拆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价格补偿。)
因此,只要是拆迁,就应该给予补偿。而至于有证无证,那涉及到是否是违法建筑拆除,是否应给与补偿的界定。这里不展开叙述。
如果不是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的征地拆迁,不是危房拆迁项目,而仅仅只是个体房屋的危房认定拆迁,则应根据房屋的危房管理程序进行,以认定危房的等级标准给予相应的补助。值得注意的是:补助不同于补偿。补偿一般等于或大于原有房屋价值,而补助一般按照房屋的折价百分比进行补助。
实践中的危房拆迁,大多都是基于公共利益而拆迁,即地方实施危房项目改造。如果是这样的情况,房屋在改造范围内,则必须给予足额、合理的补偿。且被拆迁人有权要求必须先补偿后,才能实施搬迁。
至于自己的房屋是否属于危房改造项目范围内,或者地方是否有危房改造项目,被拆迁人可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查询地方征收补偿方案等文件而知晓。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从事征地拆迁维权的律师事务所,团队坚持“只为被拆迁人维权”的理念,致力于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帮助被拆迁人获取更多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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