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随着依法行政的推进与司法实务界的努力,我国拆迁过程中房屋所有权人的维权现状已得到相当改善。但另一方面,房屋承租人的拆迁补偿权益却依然面临着严重威胁。由于承租人并非房主,拆迁方也不会将之视为被拆迁人,在进行拆迁补偿谈判的时候也往往会跳过承租人,直接跟房主即出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这对承租人来说是十分不利的。本文,在明律师将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为您解析承租人的补偿权益该如何保障……
【案情概述:承租人照样有补偿】
2017年9月的一天,在山东省某市经营酒店多年的袁先生忽然接到所承租房屋产权人某校送达的评估通知书,要求袁先生于3日内安排时间确保评估公司进行入户评估,附征收补偿方案、补偿标准调整通知、征收补偿明细等,而对相关补偿只字未提。袁先生对该通知提出异议后,该校仍继续通知称其将于5日后搬迁完毕,希望袁先生尽快腾空房屋,避免造成损失。一星期后,袁先生承租的酒店被停水断电,其经营权和财产权遭受严重损失。那么袁先生作为该校食堂房屋的合法承租人,到底能不能获得应有的拆迁补偿呢?
袁先生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王金龙律师作为代理人后,王律师通过梳理案情和查阅相关法律,有条不紊地指导袁先生展开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查处申请等一系列程序,协助委托人与出租单位和征收单位解决补偿安置纠纷。在收到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与出租单位交涉的同时,王律师也没有放弃诉讼程序,熟练运用行政诉讼和检察监督程序,帮助袁先生争取最有利的谈判筹码。最终,委托人顺利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获得了满意的补偿数额。
【律师说法】
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设定了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承租人三方主体,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现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虽未明确规定承租人的补偿资格,但补偿项目却包括了“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理来说,该补偿项目理应归属于因拆迁停产、停业的人,而不一定是房屋的所有人。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便规定,承租人(或次承租人)以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了营业执照,并在此实际经营,要求出租人给付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确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一般应予支持。出租人以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也办理了营业执照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可在其与承租人(或次承租人)之间合理分配。另外,租赁合同本身也可以成为承租人与出租人合理分配拆迁补偿款的有效依据。根据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如果当事人订立了合同或者补充约定了拆迁补偿费分配条款的话,这种协商而形成的合意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承租人可据此主张自己的补偿安置权益。
律师提醒:
在明拆迁律师王金龙要提醒各位被征收人的是,城市租赁房屋拆迁过程情况复杂多变,承租人要获得合理补偿面临与征收方和房屋所有权人两方的博弈。此时,第一时间的知情极为重要。及时委托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介入,协调好与本不是“矛盾方”的出租人的关系,对于被征收人的依法维权而言无疑至关重要。能够肯定的是,即便590号令没有明文规定,房屋承租人在拆迁中的正当权益仍能依法得到维护。
相关搜索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