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这起案件告诉我们什么叫“外强中干”,越是猖狂的违法征收,在真正面对法律的检验时就越不堪一击……
2017年5月,以韩先生为代表的河南某县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几户被拆迁人,集体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梁红丽律师依法维权。韩先生等几户委托人是临街门面房的合法产权人,依法经营或者出租门面房是几户委托人的主要家庭收入来源,且其原本就家庭人口众多。但是征收方给出的补偿安置条件既拒绝给委托人安置门面房以解决生存问题,又在居住用房安置上严重缩水,显失公平。同时,拆迁项目在操作上涉及重大违法。
首先,拆迁项目是以政策取代法律的违法征收。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除乡镇建设、宅基地建设等少量建设外,建设项目应当使用国有土地。然而,该县在未进行土地征收的情况下,想当然的认为城中村土地即是国有土地,直接以县政府单方制定的补偿安置决定,将未进行土地性质转化的集体土地直接用于城中村改造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其次,拆迁补偿等管理混乱。该县拆迁的补偿安置决定明文规定,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搬迁,但是却公然违反《条例》的相关原则。比如,评估程序并未让被拆迁人参与评估公司的选择,在制定补偿安置方案时直接以县政府的补偿安置决定剥夺了被拆迁人的参与权;同时,项目并未按照国有土地上评估的标准,即未参照周边房地产市场的价值进行评估,而将建设用地以耕地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第三,该县政府在拆迁过程中涉及滥用职权。其一,株连式拆迁手段。对涉及家中有公职人员的被拆迁人,该县政府以放长假的形式迫使公职人员回家动员家属拆迁,维权户中的公职人员,一度向律师表示愿意通过离职维权的意向。更有甚者,将维权户在中小学读书的子女强制放假回家做家长的工作,这也让维权户感到极大地反感与困扰。其二,突击式拆迁手段。从拆迁项目开始的2017年4月,至梁红丽律师开始受理委托的5月初,在一个月内,项目已经完成超过95%拆迁,委托梁律师维权的几户已经是最后的坚守者。据当事人反馈的情况,仅剩的几户只要在家中,就会受到政府各种工作人员车轮战的动员与骚扰,甚至当地的县公安局局长也在动员搬迁的队伍中。而如果被动员到拆迁办协商拆迁的事情,更是24小时无休止的被动员拆迁。其三,发文件恐吓手段。即以某个拆迁办公室的名义发文告知被拆迁人限期搬离,如不接受拆迁条件,房屋将会被强制拆除等。
通过对案件的初步了解,梁红丽律师迅速做出反应。在查清基本事实的基础上,以法律为准绳,迅速向县政府等有关部门发出律师函,在陈明委托人的合理诉求的同时,告知征收方委托人已经依法委托律师维权的事实,并指出了其存在的非法征收、株连式拆迁、突击式拆迁、公安人员介入拆迁以及滥用职权等违法事实以及相关主体将承担的严重法律责任,警示对方应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尊重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并建立与律师的直接沟通渠道。
律师函发出不久,梁红丽律师接到了当地副县长的电话,寻求通过对话的途径解决双方纠纷。很显然,律师函已经触碰到该项目拆迁方的痛处。经进一步的了解,该项目在宣传民生工程、生态工程的背景下,更是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由该副县长主导的拆迁工程直接涉及其职位的晋升。很快,梁律师约该副县长到在明所协商。刚开始,该副县长以所谓的高姿态宣扬该工程的好处,说符合国家的什么政策,有利民生等大道理,律师不应该给国家找麻烦等等,试图瓦解律师代理的信心。然而,梁律师以事实为依据据理力争,以法律为准绳陈明利害,明确指出拆迁工程应该在法律的规定下,进行阳光拆迁,不应当以所谓的政策明着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无授权即禁止是政府权力的界限,忠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律师的本分。很快,在梁律师的强大气场下,该副县长被征服了,双方迅速达成补偿协议,拆迁工程得以继续,而委托人的权益,也得到了切实的维护。
就本案而言,促成案件能够在一周之内得到妥善解决共有三项主要因素:第一,被拆迁人的坚持。如果没有被拆迁人对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坚定信心,他们的合法权利可能就会在拆迁方的多重手段下动摇,其房屋很可能早就不复存在了;第二,律师的据理力争。该副县长确实有着不俗的政治背景,工程也确实是其进阶的重要阶梯。面对这种压力,律师敢于坚持国家法纪,坚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成了案件的圆满解决;第三,拆迁方的违法性所给其自身造成的压力。如果没有政绩性的强烈动机以及拆迁过程中的各种显著违法,意图促使拆迁方放下身段,主动与被拆迁人平等对话是徒劳的。综上三种因素,促使了案件得到妥善的解决,被拆迁人也在拆迁律师的帮助下,获得了满意的安置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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