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原告对位于郓城县城市主干道西门街北段东侧商铺拥有合法财产权利。多年来,原告在此地经营。因县中医院改造项目,原告商铺沿线被搭建起围挡,导致商铺彻底丧失经营条件。后来得知设立围挡是被告实施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设置围挡时,包括原告在内的大多数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问题尚未解决,原告的商铺尚不具备拆除的条件。被告扩大围挡范围,将不具备拆除条件的房屋予以围挡,影响原告的正常经营,对原来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必要的侵害。
之后刘勇进律师团队夏丽丽律师、李鹏飞律师代理了岳某等三人要求确认郓城县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一案,经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20)鲁17行初32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郓城县人民政府围挡岳某等三人临街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郓城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拆除涉案围挡,确保岳某等三人对涉案房屋在依法被征收前能正常使用,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部分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