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由本所马丽芬、闫会东、张伟律师代理的闫某、平遥县万豪快捷酒店诉平遥县古陶镇人民政府、平遥县城市管理局、平遥县城乡规划局、平遥县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一案,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8年7月2日作出(2018)晋0781行初7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告平遥县古陶镇人民政府、平遥县城市管理局、平遥县城乡规划局、平遥县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1月2日对原告闫某、平遥县万豪快捷酒店联合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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