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未登记建筑由原8部门负责改为6部门负责
条例进一步完善了房屋征收中未登记建筑认定机制。明确了参与认定处理的工作部门,监察和审计部门因工作机制的调整,不再参与房屋征收未登记建筑的认定等工作;原条例规定,征收未登记建筑时,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建设、规划、审计、监察和财政等共计8个部门对未登记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因审计和监察部门工作机制的调整,不再事中参与,改为事后进行监督,因此,条例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修改以后也有利于依法行政,保障房屋征收有序推进。
二、创新房屋征收补偿机制
条例创新房屋征收补偿机制。明确政府可以根据被征收人房屋补偿的需要,及时调整补充补偿房源,并进行公告,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本款属于新增内容,对于保障居民居民条件,做到“居者有其屋”,有着重要的意义。
三、优化被征收房屋权属注销办理程序
条例还优化了被征收房屋权属注销办理程序。以确保被征收人居民能够及时领取征收补偿款,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按照《不动产登记条例》的规定,《条例》优化了产权注销办理的程序,减少了需要提供的要件,只需提供房屋权属证书和征收公告就可以办理房屋产权注销手续。
四、住宅过渡费标准超期提至60元每月每平翻了一番
新增了超期临时过渡补助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的标准。我市现行的住宅过渡费标准是30元每月每平方米,超期后提高至60元;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按房屋用途分80/90/100元每月每平方米;原规定超期后为增加0.5倍(120/135/150元),以后提高为增加1倍发放(160/180/200元)。
山东省青岛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备注:具体相关房屋迁补偿信息可咨询当地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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