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征收实践中,我们经常发现一些被征收人,尤其是被征地农民容易存在这样的情况:拆迁人员已经上门来谈补偿协议了,评估人员已经开始入户评估了,甚至拆迁的人员、设备已经开始集结了,而被征收人却还傻傻的什么也不知道。很多被征收人在我们的各种平台上反映,自己那里征地拆迁既没见到征地公告,也没见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甚至连上门的评估人员都没见着,直接就在墙上贴着一张什么文件了事。那么,被征收人究竟该怎样做才能有效避免这种“一问三不知”的情况呢?征收维权在即,又该怎么做才能让自己变得消息灵通、耳聪目明呢?
对此,在明拆迁律师想着重强调两点,希望对广大被征收人有所启发:
其一,获取信息、表达意见要趁早。对于被征收人而言,越早关注这些事儿,随着时间的推移项目的推进,在某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譬如补偿协议协商、征收补偿决定下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被张贴等)到来时,你所掌握的信息、“情报”就要比别人多得多。有个“马太效应”,是什么意思大家可以百度查一查。
譬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0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11条进一步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需要指出的是,在此阶段,征收决定还尚未依法作出并公告。而征收补偿方案则是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在接下来的征收项目中的补偿标准的,可以说是最为重要的一份文件。据此,如果广大被征收人能够在这一方案征求意见时及时予以关注,了解掌握方案的初步内容,对不明白、不理解的事项直接咨询法律专业人士甚至是专业征收维权律师,那么无疑,在整个征收维权当中,自己将会处于率先起跑的领先地位。
而实践中,很多被征收人对于政府公开的涉征收文件漠不关心,甚至文件张贴公告数日连仔细看都没有看,轻率地认为“别人都不着急我也没必要着急”,等着“随大流”或者“天塌下来砸大个儿”,这是尤为不可取的。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批前程序同样非常重要。早在2004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即规定了在征地依法报批前的“告知、确认、听证”程序,从而揭开了征地程序“前提”的大幕。征地的开始,由《征收土地公告办法》中所规定的“征收土地公告”变为了多份国土部相关文件中所述的“拟征地公告”。随着《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的出台,这一规定将有望写入法律,成为全新的征地程序。故此,被征收人若能在批前程序阶段及时关注相关告知文件,就有关补偿权益和征收土地合法性的问题提出意见甚至要求听证,那么将会大大扩展自己维权所能运用的空间和时间。
其二,要有常态化获取信息的意识。譬如对于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所涉事项就属于村务公开的范畴。而村务公开是一项村委会的常态化工作,而并非只有在征地来临时才进行公开。故此,农村村民应当在平时即加强自己在这方面的权利意识,对“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督促村委会依法公开,必要时直接要求查询。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1条之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同时,积极参与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等村务监督机构,也是村民对征地信息公开不及时的有效“预防性”措施,这些均为相关文件所支持。
在明拆迁律师想最后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在征地拆迁维权中,一定要积极主动,切不可消极等待。有些被征收人一味强调这些公告、信息都是政府应当依职权发布的,凭什么要自己费心力去查询、申请公开?但这无疑毫无意义,因为最终了解了相关信息是服务于被征收人自己的维权的。故此,不妨在获取信息这一环节贯彻一下“求人不如求自己”的理念,与其坐等政府依法公开,不如主动行动督促政府依法履职,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各项提出意见、要求听证、提出异议的权利。不客气的说,这不仅是为了被征收人自己的维权,更是在为法治政府的建设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