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出现耕地闲置问题时,可作如下处理:(1)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2)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3)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4)土地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后,若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于一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