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最高法判决婺城区政府对许水云进行行政赔偿,其中所涉及的违法拆迁后行政赔偿标准、原则及争议问题解决的表述,颇多亮点……
据央视《新闻联播》30日报道,1月25日,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审理的许某某诉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当庭宣判:确认行政机关拆迁行为违法,同时撤销原审部分不当的判决并责令进行行政赔偿。同日,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第一批)》,这起案例入选。
这份最高院再审判决的公布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和法学界的热议。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判决对涉及违法拆迁后行政赔偿的标准、原则及争议问题解决的全新论述,是对依法保障公民合法产权这一法治理念的重要实践诠释。
最高院再审认为,对于遭违法拆迁的房屋损失的赔偿方式与赔偿标准问题,区政府既可以用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提供类似房屋的方式予以赔偿,也可以根据作出赔偿决定时点有效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计付赔偿款。
对此,本案许水云的代理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涛指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本案中,房屋征收决定系作出于2014年10月,而最终的再审判决则作出于2018年1月。这其间的几年内涉案地区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无疑经历了显著的上涨,故若仍然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计算行政赔偿的数额,则结果显然对许水云不公,中间这段时间所产生的补偿权益损失要由受害的一方承担。因此,“根据作出赔偿决定时点”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进而确定对许水云的赔偿数额的标准,无疑是具有先进性和突破性的。
最高院再审认为,鉴于案涉房屋已被拆除,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婺城区政府与许某某提供的原始资料,本着疑点利益归于产权人的原则,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评估报告。对于屋内物品损失赔偿金额确定方式问题,婺城区政府可以根据市场行情,结合许某某经营的实际情况以及其所提供的现场照片、物品损失清单等,按照有利于许某某的原则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对此,本案许水云的代理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在明认为,这里的“疑点利益归于产权人”和“有利于产权人的原则酌定”两点论述十分具有现实意义。实践中,房屋遭违法拆迁后申请国家赔偿的举证责任问题始终长期困扰着广大被征收人。在房屋已被推平,屋内物品已被埋压损毁、灭失的情况下,被征收人往往难以充分举证证明自己所遭受的实际物质损失。《行政诉讼法》第38条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的情形即符合这一法条的规定,正是由于被告区政府没有依法履行搬离室内物品、进行清点记录移交的法定职责,才致使了一些补偿利益损失难以证明的局面。那么在充分结合现有证据加以证明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产权人”的原则对赔偿数额进行确定,无疑是对上述法律规定的准确实践适用,也能够确保产权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救济。
而上述两大亮点所追求的目的,即是“让被征收人得到的赔偿不低于其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应当获得、也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可以说,这份判决的上述重要论述,开启了产权保护领域法治理念的一次重大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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