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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查封、扣押的那些事儿(三)

摘要:《行政强制法》第25条规定了查封、扣押的期限和检测费用的承担
关于查封、扣押的那些事儿(三)

《行政强制法》第25条规定了查封、扣押的期限和检测费用的承担: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该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该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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