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征收实践中,在面临最为老百姓深恶痛绝的违法暴力拆迁时,最让老百姓头疼的,莫过于对拆迁实施主体的举证证明问题。上门拆房的人脑门子上通常不会刻着字,更不会在拆迁前出示任何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法律文书或者与被征收人多废一句话。过后当老百姓找到当地政府时,又会面对政府一脸无辜表示自己“毫不知情”的状况。针对这一难题,在明所的聂荣律师近日赢得的一起诉讼颇具典型意义……
【基本案情:拆房不认账,怎么办?】
苏先生在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某村拥有一套房屋,早在2003年就获得了市房管局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2016年6月,区政府因闽江北岸中央商务区文化设施、市民广场及地铁线规划道路等项目建设需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将涉案房屋列入征收范围。由于对征收补偿安置存在分歧,双方未能就此达成补偿协议,区政府也尚未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9月的一天,苏先生的房屋竟被直接拆除!苏先生随即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资深征收维权律师聂荣的指导下,像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区政府的拆迁行为违法。
庭审中,区政府否认参与了拆除苏先生的房屋,但未提交书面的答辩状。聂荣律师则指导委托人就拆迁一事精心组织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清晰、充分地举证证明是区政府实施了此次拆迁行为。我们将这些证据列出供各位被征收人参考借鉴:
1. 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对房屋的所有权,原件庭审时应随身携带)
2. 涉案征收公告复印件一份;(证明涉案房屋所在区域正在由被告区政府组织征收的事实)
3. 拆迁现场及参加拆迁人员、车辆信息的照片;
4. 110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复印件一份;
5. 区政府官网、福州日报、福州晚报等媒体相关报道复印件各一份;
6. 原告与拆迁办等工作人员谈话、通话的录音……
【胜诉:区政府被法院推定担责】
莆田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苏先生的房屋已遭拆除这一事实没有争议。根据苏先生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相互印证,可以推定被告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了原告的房屋。这一拆迁行为与涉案征收项目的征收意图也完全契合。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原告依据其自身有限的举证能力已经完成了《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举证义务。被告区政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不是其实施的拆迁行为或是由哪个部门实施了拆迁行为,故可推定是被告区政府组织实施了拆迁行为!
而依据590号令的规定,区政府在未达成协议也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直接实施拆迁,明显违反了法定程序。鉴于该拆迁行为已实施完毕,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判决确认被告区政府针对原告房屋的拆迁行为违法。
对此,聂荣律师表示,实践中被征收人有义务举证证明拆迁行为的实施主体,这往往成为被征收人一方的沉重负担。但就近期的司法实践而言,各地均有通过“间接证据”所形成的证据链条“推定”政府为拆迁行为担责的判决,这无疑是广大被征收人的福音。无论如何,面临拆迁时全力收集证据,都是被征收人维权的重中之重。推定,也是要有完整的证据锁链的存在作为前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