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由本所聂荣律师代理的上诉人索先生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富通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0802民初148号民事判决,向新疆生产兵团第八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于2017年11月14日作出(2017)兵08民终9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原告索军其他诉讼请求;二、被上诉人新疆生产富通世纪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上诉人索军赔偿款75000元;三、被上诉人新疆生产富通世纪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上诉人索军违约金200000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