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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征地补偿新标准12月1日起实施

襄樊市征地补偿新标准12月1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解决当前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区域不平衡等突出问题,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近日,省政府下发《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09】46号),对全省各地的征地补偿标准予以调整。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将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我市市区(城镇行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征地区片综合 地价划分为4级,Ⅰ级9万元/亩,Ⅱ级7万元/亩,Ⅲ级5万元/亩,Ⅳ级3.6万元/亩;我市远城区(欧庙、卧龙、太平店、牛首4个镇及尹集乡的7个村)及所辖7个县(市)区(襄阳区、枣阳市、宜城市、南漳县、保康县、谷城县、老河口市)的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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