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概要】
古罗马的西塞罗在其名著《法律篇》中提及“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最近,拿到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所作胜诉判决的甲对这句话有着强烈的共鸣。
甲是上海市宝山区大场镇某村村民,2013年11月,因南大地区综合整治一期项目,名下宅基地和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动迁过程中,他试图了解所在村及下属村民小组向驻村企业租赁土地的具体范围、面积、相应的租赁合同等情况,但苦于缺乏实现路径。与此同时,动迁补偿安置事宜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也使得他所面临的压力与日俱增。2017年4月,他决定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杨念平律师、黄艳律师提供一揽子法律代理服务。两位承办律师详细了解案情后,对案件进行了细致的研究,从宏观上拟定了办案方略。
【办案经过】
办案第一辑:石沉大海的两份申请
村及其下属小队租赁给本村范围内企业的所有土地的占地范围、面积及其相应的租赁合同等情况直接影响涉案房屋的征收补偿,关系到当事人合法的财产权,显然属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据此,两位律师指导委托人于4月19日向村民委员会书面申请村务公开。
因没有收到村委会的答复,在承办律师的指导下,委托人又于6月23日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向大场镇人民政府提交了书面申请,请求督促村民委员会就其村务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然而,这一份申请仍旧犹如石沉大海,渺无音讯……
办案第二辑:细节辩论赢胜诉判决
2017年8月下旬,黄艳律师将一份以大场镇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起诉状交给甲,指导其向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大场镇人民政府限期履行督促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的法定职责。
9月25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本案,庭审经验丰富的杨念平律师参与了本次庭审。被告镇政府当庭答辩未曾收到《申请书》。对此,杨念平律师周延地展开了“质辩”:原告于6月23日向被告邮寄了一份邮政EMS快递,并在快递单上备注:“申请书责令村务公开;二、建房户主姓名”。原来,在该快递中,原告不仅放了一份督促村务公开的《申请书》,还放入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获取“2005年所在村农民建房审批中批准翻建户的户主姓名”的政府信息。经查询邮政EMS邮件全程跟踪系统,该快递于2017年6月23日收寄,收件人为刘建中镇长,于次日妥投,由他人收。结果,被告对第二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了信息公开答复。显而易见,邮政系统显示的投递成功信息,结合被告对快递内容之一所作的信息公开答复,已经形成证据链,充分证明被告收到了原告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
在充分的证据和严密的逻辑说理面前,被告的否定答辩显得单薄无力。主审法官最终采纳原告全部观点,并据此于9月30日作出(2017)沪0113行初225号判决,认定被告具有对下辖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村民反映的村务公开不及时、不真实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责令纠正的法定职责。被告对原告的申请未给予答复,已构成行政不作为。据此,法院判令要求被告大场镇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六十日内对《申请书》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并给予原告答复。胜诉的到来也为甲的维权之路奠定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