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沧政告【2017】第27号
为加快沧州市运河区建设步伐,沧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依法征收运河区魏庄子村集体土地1宗,面积3.3301公顷。该宗地经河北省人民政府2017年4月29日批准征收为国有(批准文号:冀政转征函【2017】43号),批准用途为科教用地。现将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的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面积、地类
共征收土地面积3.3301公顷,其中农用地3.2649公顷(其中耕地3.0020公顷)、未利用地0.0652公顷,征地前属魏庄子村农民集体所有。
征收该地块的范围是:吉林大道东侧、沧州市第一中学西侧。具体位置和范围以沧州市地产开发服务中心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土地补偿费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一)征地补偿费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区片地价标准,宗地位于沧州市Ⅱ区片,土地补偿费为每公顷217.5万元,补偿面积3.3301公顷,合计724.2968万元。征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配,支付方式为一次性货币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对征地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经市政府批准,按每公顷37.5万元标准补偿,补偿面积3.3301公顷,合计124.8788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支付方式为一次性货币补偿。
三、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由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定的符合参加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四、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沧州市国土资源局运河分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五、法律救济途径
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六、公告查询
如对本公告内容进行查询,由沧州市国土资源局运河分局受理。
电话:5507219
请广大群众积极配合支持城市建设,自觉依法办事,为沧州市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