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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实施多高层公寓安置的指导意见

摘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杭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实施多高层公寓安置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余杭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实施多高层公寓安置的指导意见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杭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实施多高层公寓安置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余杭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实施多高层公寓安置的指导意见》已经第四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4日


余杭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实施多高层公寓安置的指导意见


为规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的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实施多高层公寓安置的适用本意见。


二、安置人口


1.安置人口原则上按照被补偿人家庭在册常住人口计算。


本意见所称补偿人是指区人民政府设立或者指定的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机构;被补偿人是指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1)已婚夫妻未育子女的;


(2)2016年1月1日前出生的独生子女且未婚的;


(3)2016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为父母生育或依法收养的唯一子女且未婚的,经被补偿人申请,镇街审核同意的人员。


上述(1)、(2)、(3)增加一个安置人口的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婚姻关系情况、生育情况、独生子女身份以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3.实施征收时至回迁安置人口计算截止时,被补偿人家庭人员因初次登记结婚的配偶,离婚又再婚且再婚婚龄达三年以上的配偶和新出生申报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因死亡、婚嫁而发生人口减少的不作调整。


在本区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计入安置人口:


(1)原户口在被补偿房屋内现在部队服现役的军人(不含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员);


(2)原户口在被补偿房屋内的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


(3)原户口在被补偿房屋内现在监狱服刑的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4.被补偿房屋内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安置人口:


(1)因寄居、寄养、寄读等原因,常住户口申报在被补偿房屋内的;


(2)已享受多高层公寓安置(包括实物、货币化等)政策的;


(3)不应计入安置人口的其他人员。


三、可购房面积


可购房面积以被补偿人家庭可安置人数,结合实施征收时被补偿人签约及腾空房屋情况,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1.对入住多层公寓的一人户以优惠价购买的安置面积为65平方米,两人户按优惠价购买的安置面积为90平方米,三人户以上的(含三人户)按优惠价购买的安置面积以人均40平方米计算确定;


2.对入住高层公寓的一人户按优惠价购买的安置面积为75平方米,两人户按优惠价购买的安置面积为110平方米,三人户以上的(含三人户)按优惠价购买的安置面积以人均50平方米计算确定;


3.在征收房屋补偿实施方案确定签约期限内按时签订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腾空房屋的,每人可按优惠价增购10平方米,按成本价增购20平方米。


4.享受城镇住房优惠政策待遇的安置人员可购房面积:


城镇住房优惠政策待遇包括货币和实物两种形式。货币形式城镇住房优惠政策待遇是指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实物形式城镇住房优惠政策待遇是指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农林场安置房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城镇住房优惠政策待遇。


只享受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可购房面积=80平方米(高层,多层为70平方米)-已享受的一次性住房补贴面积/2;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的,可购房面积统一按高层40平方米、多层35平方米,可购房面积以优惠价购买,但不得再享受增购面积。


享受实物形式城镇住房优惠政策待遇的按实际享受情况核减面积,可购房面积以成本价购买。同时享受住房补贴的,再相应扣减可购房面积。


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或者承租公有直管住房的,签订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前须退出方可计入安置人口。


5.考虑到住宅设计时因自然不可分割的因素,每户被补偿人实际购房总面积超过规定可购房总面积10平方米以内部分,该部分面积按成本价购买;超过规定可购房总面积10平方米以上部分,该部分面积按市场价购买。


6.以上面积之和为被补偿人家庭入住多高层公寓可购房总面积。


四、世居房安置


本意见中的世居房是指在集体土地上建造并且独立成幢的房屋,其房屋所有权人户口虽不在册但一直居住在被补偿房屋内。


(一)世居房按照以下程序认定


1.由村委会(社区)调查核实,就被补偿人房屋是否符合世居房标准出具情况证明;


2.由被补偿人房屋所在镇街(开发区)对村委会(社区)出具的情况证明审核,认为符合世居房标准的,予以认定;


3.由被补偿人房屋所在镇街(开发区)对被补偿人房屋认定结果在区级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确无异议的,予以最终确认。


(二)世居房的安置标准


房屋所有权人未享受住房优惠政策待遇的,原则上按120平方米安置。其中以优惠价购买的安置面积为60平方米,以成本价购买的安置面积为60平方米。


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待遇的,由镇街重新予以核定。


五、多高层公寓购买价格


被补偿人购买我区多高层公寓的价格分为优惠价、成本价、市场价。


优惠价为高层1200元/平方米、多层700元/平方米。优惠价的调整由区住房保障办公室提出报区政府确定,适时公布。


成本价,参照征收时的多高层公寓建设成本控制价执行。


市场价,由安置责任主体参照安置房屋所在地周边普通商品住房评估比准价格等因素估价确定,报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审核后明确。


六、其他


各镇街可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方案,报区住房保障办备案。情况特殊确需安置的,报区住房保障办审核同意后实施。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征收安置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被补偿人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事实等行为骗取多高层公寓安置的,取消安置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意见自2017年5月20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民多高层公寓安置相关政策的意见》(区委办〔2015〕62号)文件同时废止。施行后原农民多高层公寓安置有关政策条款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


本意见由区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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