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
第三章 耕地保护
第四章 土地转用和征收
第五章 建设用地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涉及土壤污染防治、林业管理等内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属及其登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土地管理应当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依法实行土地有偿使用,维护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合法权益;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推动绿色发展。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科学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推动节约集约用地,提升用地效率,制止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国家土地督察工作,不得拒绝、阻碍自然资源督察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