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政综〔2017〕143号
柘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柘荣县青岚水库水系连通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县龙禹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柘荣县青岚水库水系连通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柘荣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柘荣县青岚水库水系连通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确保柘荣县青岚水库水系连通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办法》《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设项目及征迁主体
(一)建设项目:柘荣县青岚水库水系连通工程
(二)征迁范围:柘荣县青岚水库水系连通工程建设用地红线区等。
(三)征迁主体:柘荣县东源乡人民政府。
二、目标任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到依法征迁、合理补偿、妥善安置、主动服务、按进度要求顺利完成青岚水库水系连通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按时完成土地收储任务。
三、组织领导
成立柘荣县青岚水库水系连通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青岚水库水系连通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协调、服务和监督工作。东源乡人民政府成立柘荣县青岚水库水系连通工程安征迁工作组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人员由相关单位抽调组成。
四、工作方法与要求
(一)土地征收
1、征地工作包括:面积测量、地类确定、权属确认、地上附着物调查登记、协议签订、清理交地等。
2、面积测量、地类确定、权属确认等工作由柘荣县青岚水库水系连通工程安征迁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召集相关村及被征迁人到现场指界和确认。青苗、林木、果树、坟墓等地上附着物的实地调查、登记、确认工作由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属于抢种(养)的种植(养殖)物不予补偿。
3、工作组对被征收的土地及青苗、林木、果树、坟墓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情况进行张榜公布。被征迁人对公布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工作组提出书面申请复核,但不得影响土地征收和青苗、林木、果树、坟墓等地上附着物的清理。
4、经公示后,乡政府与相关村委签订土地征收协议,由村委会与土地承包经营户签订收回土地承包经营(使用)权协议书,再由村委会按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土地补偿款,村委会按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同时,由村委会与被征迁人签订青苗、林木、果树、坟墓等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补偿款。村委会应要求被征迁人按协议约定的时间清理青苗、林木、果树、坟墓等地上附着物。
(二)地面建(构)筑物拆迁
1、地面建(构)筑物拆迁包括:产权确认、面积丈量、结构类型确认、完好率评定、补偿金额计算、协议签订、拆除清理等。
2、工作组组织村委会以及测绘公司对需征迁的地面建(构)筑物进行现场勘测、评定、核实、确认。属于抢建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3、工作组对地面建(构)筑物的产权、面积、结构、类型、完好率、补偿标准、补偿金额等内容进行张榜公布。被征迁人对公布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工作组提出书面申请复核,但不影响拆迁工作的实施。
4、经公示后,由村委会负责做好相关协议书的签订工作、并按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补偿款。被征迁人应按协议约定的时间搬迁。
5、被征迁人的地面建(构)筑物由被征迁人按协议约定的时间自行拆除。
五、措施保障
(一)宣传发动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过程中,工作组要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广泛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大力宣传青岚水库水系连通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深入细致地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得到广大群众的理解与支持,努力营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二)资金经费
根据县政府相关规定,明确工作经费标准(耕地每亩6000元,林地每亩3000元),并视工作情况,及时下拨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三)档案管理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所需的调查登记表、协议书等相关资料由工作组编制,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印制。领导小组、工作组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协议、表册、图纸、财务文档资料要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随时接受上级相关部门的审计、监督和检查。
(四)制度纪律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东源乡人民政府负责统一拨付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并确保专款专用。参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相关单位和所有工作人员都要依法依规办事,遵守各项纪律,坚持杜绝各种不正之风和贪污挪用、虚报冒领等违法、违纪行为。同时,领导小组要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各项工作的督促和检查,并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加以纠正和改进。
六、其它事宜
本方案未尽事项由柘荣县青岚水库水系连通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制定补充规定。
附件:柘荣县青岚水库水系连通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附件
柘荣县青岚水库水系连通工程项目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1.耕地(水田、旱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50000元/亩,
2.果园及其他经济林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详见表一)。
3.非经济林地土地补偿费(详见表一)。
4.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详见表一)。
5.其他用地土地补偿费(详见表一)。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耕地上的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标准详见表一。
2.果树及其他经济林地、非经济林地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详见表二⑵-⑶。
3.水面养殖补偿标准详见表二(1)
二、房屋拆迁补偿
(一)补偿标准
被拆迁房屋建筑补偿标准单价详见表四。
(二)补偿费计算方法
被征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房屋建筑面积×补偿单价。
三、坟墓迁移补偿及奖励
坟墓迁移补偿标准详见表三或参照柘委办〔2012〕60号文。
四、特殊建筑物拆迁补偿
特殊建(构)筑物如: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宗祠、庙宇等(不含军事设施、压覆矿产、企事业单位、文物古迹、中型发电站),因数量较少且情况比较特殊,经项目业主、设计单位等部门勘查、确认后,除房产部门可参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和奖励给予补偿外,其他动产(损失部分)、不动产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并参照评估结果进行协商补偿。征收经批准的特殊建(构)筑物的建设用地,属集体土地的按周边同类土地的1.6倍补偿。属国有土地的,由资质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后按标准补偿。征用临时搭建用地(育苗场、机砖厂等),按其原地类标准补偿。
五、农业设施及附着物
农业设施及附着物由资质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后按标准补偿。
征收土地补偿表一
单位:元/亩
序号 地类 土地补偿费
(含安置补助费) 备注
1 水田菜地 50000 1、标准依据《福建省实施土地管理办法》,并结合本县相关重点工程项目征地补偿情况及国土林业、住建等部门的意见。
2、水田、菜地、旱地等地面物参照年产值的一倍补偿。
3、园地(经济林地):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按耕地年产值的9.5倍-15倍计算。
4、非经济林地: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按耕地年产值的6倍计算。
5、养殖生产的水面和滩涂: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按耕地年产值的8-11倍计算。
6、未利用地:土地补偿按耕地年产值的1.5倍的计算。
7、居民点用地按照周边土地标准的1.3-1.6倍。
8、工矿、交通用地按周边同类地段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2 旱地 50000
3 园地 12350-22500
4 经济林地 12350-22500
5 非经济林地 7800-9000
6 养殖生存水面和滩涂 10400-16500
7 未利用土地
1950-2250
8 居民点用地 16055-60000
水面养殖补偿表二(1)
类别 补偿费(元/亩)
混养鱼 3000-3300
说明:补偿应综合参考养殖物的收入损失情况,可收成上市的成品应考虑少补,半成品以上的应多补,其它成品生长损失情况视情补偿。
果树等地上附着物补偿表二(2)
类别 等级 补偿费(元/亩) 备注
橙、桔、柚、柿、桃、李、奈、梨、杨梅、橄榄、枇杷、板栗等果树 一等 7000-9000 1、果树与茶叶在地类补偿中旱地比园地略高。
2、一年生作物可通知停播种,与多年生作物有区别。
3、未涉及的品种可参照相近类别标准测算补偿。
4、亩补偿标准按亩均合理株数测算其补偿标准的最高限值。
二等 4000-7000
三等 1000-4000
四等 600-1000
葡萄
一等 6000-7500
二等 4000-6000
三等 2000-4000
四等 1000-2000
茶 一等 6000-7200
二等 5000-6000
三等 3000-5000
四等 1000-3000
太子参
(白术、薏米等)
一等 7000-8000
二等 5000-7000
三等 3000-5000
四等 1500-2500
薯类 1500-2500
果树等地上附着物补偿表二(3)
类别 等级 补偿费(元/亩) 备注
生态公益林或防护林 一等 10000 可根据林木的盛衰,疏密等情况划分等级。一般情况,一等林为中龄林,二等林为成熟林,三等林为幼林或疏林。
二等 5000
三等 2500
用材林 一等 2500
二等 1200
三等 600
薪炭林 一等 1500
二等 800
三等 600
竹 一等 2000
二等 1000
三等 500
坟墓补偿表三
分区 分等 补偿费(元/穴) 备注
1986.12.31前 一等 6000 1、2003年6月1日县下达殡葬改革文件后,新建坟墓不予补偿。
2、补偿时可依据以上标准制定奖励费用:奖励费用控制在现有标准的10%-25%。
3、其中,1987年1月1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土地管理法》实施时间,1997年7月21日属《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施行时间,2002年10月1日属《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施行时间。
4、无主墓按同类标准测算,由乡(镇)分部统一选址安置。
5、一等一般为石板材墓面,二等一般为水泥硬化墓,三等一般为块石砌墓面,四等一般为土墓。
二等 5800
三等 4500
四等 3000
1987.1.1-
1997.7.20 一等 5800
二等 5500
三等 4300
四等 2500
1997.7.21-
2002.9.30 一等 5500
二等 5300
三等 4000
四等 2000
2002.10.1-2003.6.1 一等 5000
二等 5100
三等 3500
四等 1500
骸罐 500
房屋拆迁补偿表四(一)
类
别 等级 补偿单价元/m2 主要特征
结构 楼梯面、顶棚、墙面装修 门窗 设备
钢筋混凝土结构 930 框架结构,毛条石基础,钢筋砼楼,屋盖,框架间砖24墙承重,墙,砼板架空隔热层,层高3.0米 水泥砂浆楼地面,内中级抹灰,外水泥砂粉刷 普通镶板门,铝合金玻璃窗,全部油漆 水卫电照齐全
砖
混
结构 一 800 24墙承重,砼地圈梁,毛条石基础,钢筋砼楼,屋盖,砼板架空隔热层,设有结构柱,层高3.0米 水泥砂浆楼地面,内中级抹灰,外水泥砂粉刷 普通镶板门,玻璃窗,全部油漆 水卫电照齐全
二 720 18层承重,20整毛石毛条石基础,钢筋砼楼,屋盖,层高3.0米。 水泥砂浆楼在面,内中级抹灰,外水泥砂勾缝 普通镶板门,玻璃窗,全部油漆 给水
电照
砖
木
结构 一 600 24墙承重,毛条石基础,普通人字形层架,本瓦屋面,本基层,木楼盖,层高3.0米。 杉木楼板,水泥砂地面,薄板吊顶,内中级抹灰,外水泥砂浆粉刷 普通镶板门,玻璃窗,全部油漆 给水
电照
二 500 山墙18cm或18cm以上,毛条石基础,本瓦层前,木楼盖。山墙搁擦,层高3.0米。 杉木楼板,水泥砂地面,内中级抹灰,外水泥砂浆粉刷 普通镶板门,玻璃窗,全部油漆 给水
电照
木
结
构 一 650 旧式(七落柱)排架扇,中柱梢径24-28cm,本瓦屋面、木基层,条石架共柱基,镶板壁部分抹灰假墙,层高3.0米。 优质木要板,厅堂水泥砂浆或三合土(面后廊石板)地面,薄板吊板,柴泥麻筋灰粉刷 带花格镶板门,玻璃窗 给水
电照
二 590 旧式(五或七落柱)排架扇,中柱梢径29-32cm,本瓦屋面、木基层,条石架共柱基,镶板壁部分抹灰假墙,层高3.0米。 木地板,厅堂水泥砂浆或三合土(面后廊石板)地面,部分薄板吊板,柴泥麻筋灰粉刷 旧式板门扇、玻璃窗 给水
电照
三 500 旧式(五落柱)排架扇,中柱梢径19-25cm磉,石柱基,本瓦屋面、木基层板壁,部分抹灰假墙,层高3.0米。 木要板,厅堂水泥砂浆或三合土(面后廊石板)地面,柴泥麻筋灰粉刷 旧式板门扇、玻璃窗 给水
电照
四 460 两层旧式(或八予落柱)排架扇,中柱梢径12-18cm,磉石柱基,本瓦屋面、木基层板壁,层高3.0米。 泥沙浆或三合土地面,柴泥麻筋灰粉刷 板门扇玻璃窗 给水
电照
土木结构 310 夯土(或土坏)墙承重,乱毛石基础,木瓦屋面,木基层山墙搁擦,层高3.0米 泥沙浆地面, 柴泥麻筋灰粉刷 板门扇固定玻璃窗 电照
猪社简易结构 一类 190
二类 110
三类 80
房屋拆迁成新度评定标准表四(二)
类别 基本评定标准
1类 房屋总体完好或基本完好,地基基础有足够承载力,无不均匀沉降或稍有沉降但尚稳定,承重构件梁、板、柱、墙、屋架结构构件基本完好,平直牢固、无倾斜变形、裂缝、松动、腐蚀。屋面不渗漏,楼地面、门窗、玻璃五金齐全,油漆完好或稍有损坏,一般小修即可修复,装修良好,水、电,卫生器具等设备完好,使用正常。
2类 房屋存在较多一般性损坏,地基基础有局部承载力不足或有超过允许范围的不均匀沉降,对上部结构有一定影响,结构构件出现较多一般性损坏,强度已有所减弱,土木结构损害、变形明显。屋面严重渗漏,墙体开裂、下沉、断裂,装修面层严重变形、破损,设备管线残缺,毁坏,承重构件丧失稳定及承载能力,需进行大修。
3类 房屋严重损坏或已成危房,地基基础承载力明显不足,房屋年久失修,结构明显变形或损坏,强度不足,屋面严重渗漏,墙体开裂、下沉、断裂,装修面层严重变形、破损,设备管线残缺,毁坏,承重构件丧失稳定及承载能力,需进行大修。
备注 各成具体评定标准见部颁《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
经济使用年限:钢混70年,砖混50年,砖木35-40年,简易10年。
建筑物补偿价=建筑面积*标准补偿单价*成新度
注意:
1、我县征收补偿住宅一般有折旧保底,即砖本、土木折旧后低于150元的按150元计;简易低于100元的按100元计。
2、对于唯一幢住宅按标准补偿过低的需适当考虑被征收人最低住房需求。
3、临时安置费每平米每月7元,搬迁费每平米每次7元,且最低每月或每次不少于300元。
4、对单层的钢混、砖混应适当增加单价;视装修情况应适当增、减单价。
柘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