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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维权第三弹之行政诉讼

拆迁维权第三弹之行政诉讼

征地拆迁过程中,伴随着补偿争议的产生,维权随之而来,被拆迁人维护权益,最常走的路子就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这也是拆迁维权中最常见,最有效的步骤。

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行政诉讼的注意事项,希望能够帮助被拆迁人争取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什么是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也就是大家俗称的“民告官”。

在征地拆迁中,只要认为拆迁方的行政行为违法,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理范围,被拆迁人都可以到法院起诉,法院会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给大家一个合理的交代。

如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实例中,提起行政诉讼立案分为以下四步:

1、当事人将证据材料整理收集好;

2、书写好起诉状,

3、原告与被告都要适格;

4、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也可采取口头形式传达。

行政诉讼涉及法律程序较为繁杂,建议大家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遇到任何法律问题,及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行政诉讼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1、期限问题

有关行政诉讼期限的问题,一直都是很多被拆迁人容易忽略的地方,期限后期时间成本极高,大家一定要注意把控。

01、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02、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0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04、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告知行政相对人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行政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此外,因不动产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其他案件则不得超过5年。

2、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以否定列举的方式列举了4类行为是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征地拆迁案件提起的行政诉讼中,被拆迁人常常碰壁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01、最终裁决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最终裁决不服提起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02、信访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03、对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不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只有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当事人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认为非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法院的选择

法律明确规定,提起诉讼的事项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各层级法院管辖范围如下:

0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0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0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0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被告明确

行政诉讼要求原告被告的适格性,实例中,这两点被拆迁人要格外注意:

行政争议经过行政复议的,如果复议机关复议后将原具体行政行为予以改变的,就不能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而应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律师提醒

行政诉讼是国家为我们维护权益提供的法定途径,大家一定注意把握。

如果您在行政诉讼中遇到困难,可点击下方“阅读原文”,在线咨询在明律师,祝您早日拿到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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