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是国家行为,市县政府代表国家进行,对土地进行征收时,征收方依法进行经济补偿,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到位,被征收人应当按期交地,不交地的可以强制征收。
土地作为农民生存保障,征收土地也需建立在合法基础上。
本期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常见的几种不合法现象,不签字不可以违法强征哦!
一 性质非公益
如果开发项目不属于公共利益范畴,当事人不签字,政府不能为此实施强制征收。
公共利益范畴的征拆有以下几种情况: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在遇到非公益拆迁时,注意证据的搜集保留,如果觉得征收行为不符合公共利益需要,需要提出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其性质非公益,否则,法院可能会不予支持。
提醒注意
非公益性质的征收土地应当按照原有用途给予补偿,不能以公益事业为名降低补偿标准。
二 手续不齐全
征收土地应当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各个程序环环相扣,缺一不可。
如果当地征收部门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拆迁人可以依法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教大家一个简单的判断方法,市县政府发布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和国土局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按规定都需要张贴于被征地所在地的村组,如未张贴,合法性有待质疑。
提醒注意
实践中,不少地方存在审批征地面积与实际的征地面积不吻合的现象,也就是所谓的“少批多占”,遇到这种违法情况,可以拒绝签字并举报。
三 补偿不到位
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
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中的补偿到位,不仅指补偿的时间早于搬迁的时间,而且应该是全部、实际补偿到位。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仅仅支付了部分补偿费用,可以拒绝搬迁,直到全部货币补偿专户存储,可以随时支取。
产权置换
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仅仅指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位置、面积、环境等,未能实际交付房屋的,不属于补偿到位。征收部门可以在协议确定安置房源后要求被征收人搬迁,待安置房竣工后再按约定交付房屋。
房屋征收补偿的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以已经给予一定补偿,或是已经预留房源为由要求搬迁,并不合法,被拆迁人可以拒绝搬迁。
提醒注意
补偿未谈拢的情况下,要将房产证及相关的权属证明保存好,不可轻易交出。同时,搜集、保存好征收方公告以及送达的相关文件,作为后期维权的呈堂证供。
在明律师提醒大家:如果觉得补偿不合理,在签约期限内没有签订征收协议,在收到由征收方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或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后,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复议(60日内)或诉讼(6个月内),积极主动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