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迅速发展,面貌破旧的房屋注定退出历史的版图,本是政府促发展,利民生的工程。现实中,拆迁户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情况却时有发生。
在长时间的办案过程中,在明律师发现,由于很多被拆迁人都是普通百姓,对相关的法律法规知之甚少,导致吃亏了也不知道如何正确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实,国家有很多规定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这些拆迁原则任何人不得违背,拆迁户尤其注意!
一、基于公共利益原则
法律明确规定,房屋征收的前提必须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如果开发项目不属于公共利益范畴,当事人不签字,政府不能为此实施强制征收。
公共利益范畴的征拆有以下几种情况: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提醒注意
不一样的拆迁性质,面临的程序和补偿也大不相同。在遇到非公益拆迁时,注意证据的搜集保留,强行征收及时依法维权。
二、拆迁公示原则
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都要作出明确的书面告知。
没有见到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村民,有权直接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提醒注意
被征收人在面临拆迁时,一定要了解相关政策和文件,注意证据留存,以备后期维权。
三、自由选择补偿方式原则
法律明确规定了被拆迁人有自由选择产权置换还是货币补偿的权力。
实践中,如果被拆迁人的房屋价值高,也可以选择拆迁款和安置房结合的方式。
如果拆迁方不考虑被拆迁人意见,强行规定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剥夺被征收人的选择权,被征收人有权拒绝。
提醒注意
若被征收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则同区位拆1补1是最低补偿标准,若低于此比例,补偿明显不合理。
四、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对老百姓实施征收,必须要先给予补偿,完成安置工作之后,才能要求被征收人搬迁。在拆迁补偿没有达成一致,补偿没到位的情况下,被拆迁人可以拒绝搬迁。
提醒注意
补偿未谈拢的情况下,要将房产证及相关的权属证明保存好,不可轻易交出。同时,搜集、保存好征收方公告以及送达的相关文件,作为后期维权的呈堂证供。
五、禁止违法逼迁原则
拆迁方以断水断电的方式逼迫被拆迁人搬迁,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涉嫌严重违法。
被拆迁人可采取以下措施应对:
取证
对被损坏的电表、水表进行拍照留证,注意保存水、电缴费凭据、水电卡、供水、供电合同以及相关部门下发的一些通知或是告知等。
沟通
积极联系供水供电部门,以及征收方进行沟通,沟通过程可录音留证。
举报
若恢复水、电的要求被拒绝,可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申请查处断水、断电的违法行为。
提醒注意
如果举报或是申请查处之后,仍无法解决问题,被征收人可以针对相关部门的不作为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强拆须经法院裁定原则
国务院和国土部均作出明确规定禁止违法强拆,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行政机关没有决定强拆的权力,在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前提下,只能申请法院裁定进行司法强拆。拆迁方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被征收人进行行政通知和司法执行。
提醒注意
实践中,存在将合法房屋认定为违建的形式进行强拆,针对这种不合法的强盗行径,被拆迁人要及时联系专业律师,在期限内提起法律程序,维护合法权益。
七、生活水平不降低原则
国家明确强调:拆迁要保证被征收人生活水平不下降,长期生活有保障。
拆迁作为利国利民的民生工程,更不能违反法律法规行事,侵犯被征收人的基本权益。不合理的补偿协议,被拆迁人有权拒绝签字,并依法维权。
提醒注意
被征收人在与征收方谈补偿时,可将不得降低其生活水平作为拆迁补偿是否合理的衡量标准。
最后要提醒被拆迁人注意:
一旦拆迁方违反以上原则,积极进行沟通的同时,一定注意将重要证据留存备份,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正确高效的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