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被拆迁人的房屋在征收的时候,征收方为出具评估报告、没有给出合理的安置补偿方案也拒绝提供任何法律文书就直接强拆被拆迁人的房屋,严重影响了被拆迁人的利益。征收方往往会以影响公告利益、不利于环境治理等理由要求被拆迁人无条件配合。国有出让土地能强拆吗?
哪些情况下,房屋可以进行司法强拆?
1、违建和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2、征收公告发布后抢建、扩建、翻建的房屋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3、危房
危房不但对被拆迁人有着极大的安全隐患,一旦危房倒塌更会危及到周边邻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所以危房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进行拆除。
4、被拆迁人拿到合理补偿却不搬迁的
被拆迁人如果对征收流程有异议或者觉得安置补偿不合理可以联系在明律师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当“钉子户”或者信访是完全没有意义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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