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协议的权利义务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应以房屋产权证明上所记载的所有权人为准。另外确定权利义务人一些特殊情况:(1)因财产分割导致的房屋产权或者附属物归属不明确的情况,以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为准;(2)因房屋的原产权人死亡所引起房屋产权不明的,以房屋所有权人订立的遗嘱或者继承人之间的财产分割书面协议为准,或者以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为准;(3)因房屋买卖所引起的产权纠纷,以生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为准,或者是法院的生效的判决、裁定为准;(4)对于设定抵押权的房屋,抵押权人依法正在办理有关抵押房屋的过户手续的,可以以抵押权人为权利义务人,如果仍然在抵押协议规定的抵押期间的,应当以抵押人为权利义务人;(5)改建、翻建、扩建或者新建的房屋,应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但因有关的原因,产权没有在法定的期间各有关部门申请登记的,应当以经规划部门批准的申请人为签订拆迁协议的权利义务人,或者责令有关当事人办理产权登记后依法确认。拆迁协议权利义务人应该注意的问题有:
1、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的主体必须具备相应资格。
2、签订拆迁协议的权利义务人姓名、住所地、居民身份证等基本情况,必须明确具体;被拆迁房屋的有关情况,包括房屋的坐落地点、结构、楼层、面积、质量、间数以及附属设施等,这些情况与具体的补偿密切相关,必须做到准确无误等。签订拆迁协议时,要注意规避内容不清、条款缺失的协议,如果重要内容缺失或存在空白协议千万不能签字。
3、发布征收公告、安置补偿方案是被拆迁人了解情况的保障。有公告才能签拆迁协议。
4、必须先补偿后拆迁,不管拆迁方以何种理由要求签字,不能轻易妥协。被拆迁人一定要拿到合理补偿后再允许其拆迁,明确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
5、签订拆迁协议的权利义务人要保留协议原件。签完协议后还要及时收集拆迁方没有履行协议内容的证据,以备不时之需,如果拆迁方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完成协议约定的内容,应积极主张权益,及时采取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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