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广东的崔先生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咨询,其家人居住的公租房即将拆迁,崔先生想知道公租房拆迁是怎么补偿的,公租房拆迁子女怎样分配?针对崔先生的疑问,我们来聊一聊。
什么是公租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租房拆迁相关政策有哪些?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拆迁补偿的受偿方为被拆迁人,即被拆迁房屋的权人。存在公房租赁关系的,被拆迁人也就是公房租赁关系中的出租人只有在与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对承租人进行安置后才能获得补偿;在被拆迁人(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情况下,不存在对承租人的金钱补偿问题;在解除租赁关系的情形中,被拆迁人(出租人)通常以向承租人支付一定的金钱买断承租人承租居住权。
公租房拆迁怎么补偿?
由于公租房性质特殊,被拆迁人只是承租人并非房屋是所有人,因此拆迁的时候一般只会补偿给被拆迁人搬迁费、装潢费、安置费、停产停业的损失,通常情况下是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发放给被拆迁人。如果被拆迁家庭情况特殊,可以通过和征收方协商多获得一些补偿: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见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租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
3、对公租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通常情况下,公租房拆迁补偿应该发放给租赁合同上的承租人,但是也不乏有特殊情况:
1、原承租人健在且在征收时一直未变更过公房承租人姓名,那么承租人还是原承租人,因此,作为权利人征收补偿给予其是没有任何争议的。
2、原承租人在征收前已经去世,其生前承租的房屋还一直由家人或亲戚居住,且已经变更为承租人,此时的承租人自然是变更后的承租人,拆迁补偿款也归其有。
3、原承租人去世后或生前外迁后未依法变更,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继续居住并交纳房租,按规定早就应当办理变更手续,但基于种种原因没有及时办理变更承租人手续,还是原承租人的名义,这种情形下因承租人的死亡导致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资格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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