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城镇建设的步伐加快,房屋拆迁和土地征收越来越常见。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不少房屋和土地并没有确权,老百姓也没有房产证,或者由于远嫁、入赘、出生、死亡等原因导致房屋内人口变化,导致很多房屋土地没有进行确权。拆迁协议如何确定权利义务人?我们来了解一下。
一、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
1、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
2、被拆迁人可以自行在产权置换补偿和货币补偿两种补偿方式之中选择;
3、评估机构应当是由征收方和被拆迁人协商选定的,如果协商不一致也应该采取抽签等方式选择评估机构;
4、被拆迁人有权利与征收方平等地协商,根据协商结果签署安置补偿协议;
5、被拆迁人有权对于征收方的征收流程和评估机构的评估环节进行监督,对房屋丈量、评估有异议时,有重新申请丈量 、复核的权利;
6、如果被拆迁人对于安置补偿方案有异议或者遭到了强拆、逼迁等情况,可以申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
7、对拆迁人拒不履行拆迁协议,侵犯自身合法权益时,有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8、被拆迁人有权参加听证会、对征收方案提出意见;
9、符合保障住房条件的被拆迁人,优先获得保障住房。
二、被拆迁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1、被拆迁人在收到合理的补偿之后,应当在协议书或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2、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拆迁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3、在规定期限内选择好补偿方式;
4、企业、养殖场、商铺、厂房等生产经营性质房屋的所有人必须向征收方提供房产证、土地证、批建手续、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等手续材料,以此来证明房屋的合法性;
5、被拆迁人有义务配合评估人员和征收人员完成证据保全、丈量、评估工作;
6、被拆迁人有对自己主张的事项负有举证的责任。
三、拆迁协议如何确定权利义务人
1、如果房屋是私有的,被拆迁人需要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及身份证明来证明自己是房屋的权利义务人。
2、如果房屋是公有的,即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的管理人,这里要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国家代管,指所有权归属不明的私有房屋,代管部门为房管机关,其权责关系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第二种是代管房,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因不在房屋所在地或其他原因不能管理房屋时,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其所有人与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适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代理制度来调整。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拆迁协议如何确定权利义务人”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