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拆迁办突然送评估表,首先,如果被拆迁人对评估表的内容有不服的,那么一定要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其次,被拆迁人对评估表提出异议,应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如逾期未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可视为放弃异议。因此,一定要保存好申请的证据,比如可以通过邮寄的方式递交相关申请材料,并保存好快递底单,这样就不会因为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后果。
还有,被拆迁人需要了解评估机构的选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评估机构的确定应当体现了公平竞争、择优选用、保障被征收人参与权的原则。一般情况下,政府征收主管部门应提供不少于三家评估机构供被征收人投票选择。因此,如果在选定程序中存在问题,就会影响到评估表的合法性。
再有,当拆迁办突然送评估表,被拆迁人最需要确定是评估机构运用的评估方法是否符合征收补偿方案的要求,确定的评估时点是否客观公正,统计是否有遗漏等等,因为这会直接影响到被拆迁人最后能拿到多少补偿。房屋拆迁评估流程:
1、选定评估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2、确定评估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3、实地考察。房屋评估机构应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4、共同确认评估表。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5、公布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6、交付评估表。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表和分户评估表。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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