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是老百姓的避风港,房屋是老百姓的重要财产,因此征收方必须在拆迁的时候给予老百姓公平、合理的补偿,不得强拆、逼迁、偷拆。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强拆行为都是合法的,强拆哪个机关可以执行?强拆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执行?这些都是有依据的。
一、属于违法强拆的几种情况
1、强拆部门在没有作出征收决定、获得征地批复的情况下,即针对被征收房屋实施强制拆除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土地管理法》中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但是征收农用地的,应当要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获得审批手续以后,方可实施土地征收。
2、没有作出补偿决定、征地安置补偿决定就强拆被拆迁人房屋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3、在被拆迁人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期间强拆的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复议的期限是六十天,行政诉讼的期限是六个月,在这期间征收方不可以对被拆迁人的房屋实施强拆。并且即便是过了这个期限,只要被拆迁人已经进入到了司法程序,征收方也不能实施强拆。
4、没有向人民法院申请就进行强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强拆主体不具备强拆资格
像是村委会、街道办、个人、开发商、居委会、拆迁公司这种都不具备作为强拆主体的资格,就算是向人民法院申请也是会被驳回的。
6、未对被征收房屋内的物品进行保全,直接组织人员拆除房屋
强拆前,必须对被拆迁人房间内的物品进行保全,清点好房屋内物品的数量。
二、强拆哪个机关可以执行
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根据有关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对于违反城乡规划的建筑,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行政决定,但其自己无权强拆,只能提交县级以上政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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