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评估指的是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拆迁区域内的房产进行价格评估确定的行为,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来进行评估。相关法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需要被拆迁人进行选择,来对拆迁区域内的房屋进行拆迁评估确认价格。
拆迁评估后是不可以强拆的,拆迁评估后只是说被拆迁人同意拆迁评估机构的房屋评估过程,不能代替拆迁补偿协议书,而且拆迁方不能随意强拆,是要满足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或者不申请行政复议,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此可见,如果被拆迁人收到房屋征收决定后又置之不理,超过救济期限后,那么政府征收主管部门是可以申请强拆的。所以,被拆迁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时,那么可以在60天内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房屋拆迁评估的注意事项有:
1、拆迁评估机构选定。评估机构的选择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2、拆迁评估机构委托。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评估机构出具《评估委托书》,并签订《评估委托合同》。
3、拆迁评估工作进行。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被拆迁人可提供评估房屋相关资料,协助评估机构进行估价。评估机构要考虑到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及装修和原有设备的拆装损失补偿等问题,依法作出评估报告。
4、拆迁评估结果公示。房屋征收部门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另外,分户初步估价结果公示需由评估人员进行现场说明,被拆迁人可现场提出相关意见。
5、拆迁评估报告送达。分户初步估价结果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需要注意的是,被拆迁人在评估报告送达回执上签字仅代表接收文件,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认可报告内容,拆迁方不能据此进行强拆。
6、提出复核申请。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持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估价机构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书面申请复核估价,或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若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可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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