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双方无法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如果房屋及附着物被强拆,给被拆迁人财产造成了损失,征收拆迁部门应该予以赔偿,如果房屋及附属物被拆除后,不具有返还财产的可能性,不具备恢复原状的条件,则政府应当对被拆迁人房屋及附属物的价值和相关直接财产损失予以赔偿。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基于赔偿不低于补偿的原则,强拆损失除包括被拆建筑物重置成本损失外,还应当包括当事人应享有的被拆迁人的拆迁安置补偿权益以及对动产造成的直接损失。房屋强拆的损失有:
1、房屋价值损失。房屋强拆首先造成损失的就是房屋本身,来后期申请赔偿时,需要结合房屋周边环境、房价、建筑面积、用途等具体情况,对被拆迁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评估完成后,强拆部门需要支付对应的赔偿给被拆迁人。
2、因强拆造成的财物损失。房屋强拆往往是在被拆迁人得不到通知的情况下,这时候,家里的物品因为未及时搬出就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此外,房屋的装修费用,和强拆过程中造成的人员损伤等都需要赔偿。
3、搬迁、安置补偿的损失。因为房屋强拆导致被拆迁人没有房屋居住、需要搬迁相应财物家具物品的。涉及到具体搬迁、安置补偿、租房等费用的损失,都需要进行赔偿。
房屋强拆后,给予被拆迁人的赔偿除了被拆迁房屋价值的损失、安置补助费、搬迁费之外,还应当赔偿当事人停产停业损失费、停产停业期间产生的各项费用(如留守值班职工人员的工资、水电费、保管费、承包费、合理的房屋场地租金及维系停产停业期间运营所需的其他基本开支)以及应当依法获得的拆迁奖励费、补贴等。
总之,合法房屋被强拆后,被拆迁人为了强拆损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赔偿的,法院判决给予被拆迁人的赔偿是不能低于被拆迁人依法获得的补偿安置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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