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依据以上规定可见,政府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后,被征收人不复议不诉讼,根据行政强制法征收手续齐全,向法院申请并通过的强拆是合法的,且房屋强拆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其他机关和组织没有房屋强拆迁的权力。还有就是,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但征收方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
另外,广大被征收人需要了解的是,房屋强拆主体必须是法律授权的有权采取强制拆迁的机关,被强拆迁对象必须达到法律规定被强制拆迁的条件。房屋强拆的合法程序有:
1、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2、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3、房屋强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房屋强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4、房屋强拆迁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5、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
6、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依据相关规定,实施房屋强拆迁的时候,不得采取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非法手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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