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由此可见,被拆迁人决定拆迁补偿不合理,对补偿决定不服的是不可以强拆的。
但是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因此这也是有前提的,需要被拆迁人收到补偿决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进行救济,如果只是自己说拆迁补偿不合理不同意又没提起任何有效救济是不行的。
所以,当被拆迁人觉得拆迁补偿不合理时应当及时救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提起复议或者诉讼程序,如果错过期限没有提起的又不搬迁的,因为法院没有收到被拆迁人的任何异议申请,那么下一步法院就会进行强制执行。合法强拆房屋的程序有:
1、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产权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价格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2、对被征收人进行催告
被征收人如果在法定期限内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并且拒绝搬迁的,根据相关规定,征收方应当下发履行征收补偿决定催告书。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催告函送达被征收人起10个工作日后,被征收人仍然拒绝搬迁的,作出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即使被征收人依然没有履行征收补偿决定,征收方也不能擅自强拆。
4、法院审理
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后,通过调取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或者进行现场调查等形式,对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可执行性进行审查。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法院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
5、强制执行
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便可组织进行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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