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计划确定的合同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报市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赔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赔偿协议。被征用人对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由此可见,房屋拆迁没有签订协议是不可以强拆的。如果被拆迁人对于补偿标准不满意,应该立即发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维权。下面了解一下房屋拆迁没有签订协议不可以强拆的情形:
1、未经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2、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提供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4、此外,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房屋内物品进行公证。
另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征用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赔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市作出房屋征用决定.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可见,拆迁没有签订协议并不是一直不可以强拆,之后拆迁方是可以依据其法定职权,作出补偿决定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如果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的话,那么拆迁方就可以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了。此时,被拆迁人可以针对补偿决定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但是,等到法院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那么被拆迁人再想保住房屋就比较困难了。所以,被拆迁人觉得补偿不合理,不要一直拒绝签订协议拖延时间,应及时启动法律程序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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