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蒋先生家住北京昌平区某村19号房屋。该房屋于1976年地震后,经审批建设完成。19号宅基地的使用权人登记为蒋先生的母亲,而19号宅基地获批时,登记的家庭人口为6人,包括蒋母、蒋先生的哥哥,蒋先生,还有外祖父和外祖母、蒋先生的舅舅。现在蒋先生的外祖父和外祖母均已故,蒋先生的舅舅在上世纪80年代考上大学后已将其户口迁出,在城市安家,并且已去世。蒋先生的哥哥也在1998年获批宅基地,蒋先生自出生起一直在此居住。但是蒋先生的户口早在90年代就已迁出,落在集体户上,蒋先生在他处无房。而蒋先生的母亲刚刚去世,现在确定案涉房屋及宅基地的权利人成了难题,蒋先生的哥哥、蒋先生的舅妈表示其有权利继承宅基地使用权,蒋先生遂来本所咨询。
律师分析:
蒋先生遇到的问题是比较棘手,也比较复杂的。首先,案涉宅基地和房屋的所有权人为蒋先生的母亲,因此在蒋母去世以后,因其未留有遗嘱,故而案涉房屋为遗产,由蒋先生和其哥哥两人继承。
其次,关于案涉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以由城市户口的子女继承?我国自然资源部在《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这意味着“城镇户籍子女能否继承使用农村宅基地”这一话题终于有了明确且肯定的答案,那就是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城市子女可以回村继承宅基地使用权。那么需要具体满足哪些条件呢?
1、必须地上有房,地随房走、房地一体。如果地上没有房屋,不论是自然原因还是人为原因,亦或是房屋已经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法继续居住的,城市户籍的子女均将无法继续使用该宅基地。
2、必须是原权利人的子女,不适用遗赠给子女以外的人。因为农村宅基使用权有着特殊的人身属性,因而继承人也需有特殊的亲缘关系。
3、农村宅基地房屋优先继承给村内无宅的子女。如果原户内仍有子女,当然由该子女享有原宅基地的所有权,若村内子女已与父母分家,但在别处无房的,也仍由该子女继承。
分析了城市子女能够继承村内宅基地使用权的条件之后,我们来看一下本案,蒋先生的舅舅虽然在宅基地获批时户口在本宅基地内,但是其已将户口迁出,并且其是蒋母的弟弟不符合继承人为子女的条件,故而蒋先生的舅舅、舅妈均不具备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身份。关于蒋先生的哥哥,因为其哥哥早已迁出户口且在本村别处有房,根据我国“一户一宅”的原则,蒋先生的哥哥也无权继承本宅基地使用权,综上,蒋先生可以依据自然资源部的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附注栏注记的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我国之前的法律以及相关政策均排除城镇子女回村继承村内宅基地,但是随着近些年来法制的进步,也在逐步的放开相关的限制,如果遇到相关的问题,请及时咨询专业人士,以防因为自己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不熟悉而贻误了最佳维权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