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4月26日,李某的女儿陈某向丙村镇派出所报警称,其父亲的墓地已被丙村镇政府以房屋征收的名义损毁,丙村派出所接警后到现场,经到现场勘查了解,丙村镇派出所认为无证据证实是丙村镇政府所为,故丙村镇派出所决定不予受理。陈某获悉丙村镇派出所对其父亲墓地被损毁一案不予立案后,认为丙村镇派出所存在不作为,遂向市公安局某县区分局申请行政复议,2019年8月15日,李某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复议结果为驳回李某复议申请,李某决定起诉丙村镇派出所,但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判决李某败诉,李某不服决定上诉。
案件结果:
裁定撤销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2020)粤1481行初203号行政判决,发回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审。
专业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市公安局某县区分局是本案的共同被告。上诉人在一审时将市公安局某县区分局列为共同被告是正确的。原审未将复议机关列为共同被告,遗漏诉讼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纠正。
律师建议:
1、拆迁时被拆迁人一定要了解清楚征收项目和征收主体是否合法,具体的大家可以根据自家土地性质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条例实施》这三部法律。一旦发现征收项目和征收主体不合法,被拆迁人一定要拒绝签署安置补偿协议。
2、查看安置补偿方案是否合理。首先,大家需要明白的是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政策不同,补偿标准也是不同的,但是补偿内容是一致的,如果征收方告诉您有所谓的“全国统一标准”那一定错误的。在国有土地上,也就是除城中村以外的城市地区,房屋价值是根据拆迁公告发布之日房屋的市场价计算的,这是判断补偿是否合理最简单的方式。在农村,以及城市的城中村地区,一般根据省级行政机关确认的区片综合地价进行确定。
3、如果被拆迁人遭遇了强拆、逼签、骗签、补偿低等不合理情况,一定要第一时间联系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在律师的介入下帮助您与征收方协商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但是,大家需要注意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时效问题。根据《行政复议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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