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正常的房屋拆迁流程来看,应该是要先发放拆迁赔偿,然后被拆迁人再搬迁,之后才能对房屋进行拆除。但是有些拆迁项目情况可能不同,拆迁赔偿的发放时间可能是不一样的,但是都是需要具体写入到相关的拆迁协议中的。一般情况下,拆迁双方都要根据这个协议来履行自身的职责,如果有一方没有按照协议内容行事,那么另外一方可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拆迁人与拆迁方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后,拆迁赔偿迟迟不给的情况下,具体应当办法如下:
1、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
如果被拆迁人有拆迁补偿协议原件的话,可以看一下协议里约定的期限是多少,若是已经超过了约定的期限,应立即于拆迁方取得联系,协商相关的问题。如果说拆迁方故意不发放拆迁赔偿,或者发放的数额与协议时不同,被拆迁人要对询问期间的谈话进行录音留证。
2、拆迁赔偿没有拿到,被拆迁人不要轻易搬迁。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政府进行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拆迁人需要知道,并不是说签订了补偿协议,就可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了,而是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房屋拆迁赔偿必须要真正地足额到位、落实到位。
3、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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