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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怎么赔偿?

摘要:违法建筑怎么赔偿?
违法建筑怎么赔偿?

一、 基本案情

南阳邓先生系南阳某村村民,在村内建有养殖用房,进行肉牛养殖。2021年3月,镇政府作出《责令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认定邓先生在该村的养殖用建筑,影响了村镇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章第六十五条、《河南省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其在三日内拆除违法建筑,否则后果自负。为维护自身权益,邓先生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王家才律师维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撤销该责令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网上提交立案材料后,法院认为该责令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不具有可诉性,后经沟通,法院依法立案受理。

二、 法院裁判

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镇政府作出的该责令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

三、 案件分析

其一,关于涉案令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的可诉性。涉案通知书虽名为通知,但其内容主要为责令相对人限期拆除养殖用构筑物,实际效果等同于行政机关作出的限期拆除的行政决定。该通知相对人设置了积极的作为义务,且该义务具有被强制执行的可能性。该通知属于对相对人不利之处分,并直接发生法律效果,致使邓先生停止养殖经营并拆除了部分设施,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其二,镇政府作出的该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时,未依法进行调查,未制作相关笔录,未明确建筑物品面积等相关情况,显属认定事实不清。其三,镇政府作出该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程序严重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本案中,镇政府作出涉案通知前,未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亦未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未提交相关证据,其作出涉案行政行为事实不清、程序严重违法。其四,镇政府作出的该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不严谨。涉案通知书是行政行为,严肃准确是基本要求,但镇政府作出的涉案通知中,将标题“违法”书写成了“违发”,“责令”书写成了“则令”,正文中引用的《河南省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法规并不存在,这不仅是工作不细致、不认真,也反映出该通知书未经相关人员审核。综上,涉案通知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法院判决予以撤销。

在实际案件中,常常存在农村村民在耕地上建房或者擅自将宅基地范围扩大后建房的情形,一般而言相关行政机关并不进行查处,但在遇到征收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为加快项目进展,早日搬迁,会采取多种方式进行逼迁,其中最多的就是以案涉建筑是违法建筑为由,强制拆除,当事人诉至法院,法院一般以违法建筑不属于合法权益,对当事人的房屋不予赔偿。此时,当事人的利益如何保护?

案情简介:

当事人系广州市某村民,在该村有合法的宅基地及房屋。2018年,因项目建设,当事人的房屋已经列入拆迁范围。因就补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尚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该宅基地及地上房屋被办事处强制拆除。后当事人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仅判决宅基地镇范围内的建筑物予以赔偿,对证载范围外的建筑物享有的补偿权益,不予认定,建议民事途径解决。

案情分析:

首先,根据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可知,案涉建宅基地使用证的使用权人是当事人,后当事人与经济合作社签订承包合同书,承包部分土地,并约定遇到征收,地上建筑物补偿款归乙方所有。案涉房屋是当事人等人于2006年建成,土地来源合法,有宅基地使用证,有承包合同书,房屋建成后也一直在居住,完全属于当事人等人的合法私有财产。

其次,建筑物违法定性问题,应由行政机关通过法定程序认定,并赋予当事人合法的救济渠道,法院不应当具有认定的职权。法院认定等于剥夺了行政相对人原本在行政程序中享有的各项重要救济权利。

第三,根据(2018)最高法行申5424号《行政裁定书》的裁判要旨,对于房屋性质的认定是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的,特别是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对于因为历史的原因导致没有相关的建设审批手续或者产权证照的房屋,行政机关需要在征收之前依照法律予以区别处理,不能单纯的将没有证的房屋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不进行征收补偿;当此类房屋被强制拆除时,法院也不能简单以无证房屋即为违法建筑为由,不进行行政赔偿。特别是在行政机关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拆除的无证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情况下,应当将该房屋视为合法建筑。

第四,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征收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进行。当事人在此次征收之前,一直在案涉建筑物中合法居住使用,在未给予补偿的情况下,此时街道办的强制拆除行为,明显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第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在面对违法征收土地及房屋导致的赔偿行为时,法院在进行赔偿金额认定时,应当对当事人的赔偿金额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本案中当事人的征收权益已经有明确的标准及金额,根据案涉项目补偿安置方案及街道办对案涉房屋的补偿金额确认表可知,案涉建筑物属于宅基地证载之外的也基于合法补偿,但是一审法院不予认定行为明显错误。第二十条规定,在涉及征收的行政案件中,原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同时,有关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本案中一审法院以上诉人的其他权益可遵循民事法律途径解决,明显浪费司法资源,违反法律规定。

律师提示: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在面临违法拆迁时,学会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权益。若当事人感到权利受到侵害了,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充分把握维权机会,达到保护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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