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赵女士在某市区有房屋一处,系宅基地上自行修建的住房。2020年因村里进行城中村改造,需要征收赵女士的房屋。因房屋征收安置补偿问题,双方一直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为尽快完成拆迁任务,征收部门雇佣拆迁公司将赵女士房屋在内的村内大部分房屋强制拆除。为维护合法权益,赵女士在黄晓丽律师的指导下,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征收部门强拆房屋的行为违法。
在庭审过程中,征收部门声称其拆除房屋的行为系因为拆除邻居房屋的过程中,造成了赵女士房屋出现损坏的情况,已经成为危房。为了排除妨害,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
二、律师意见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黄晓丽律师认为,赵女士的房屋未经任何政府机关认定为违法建筑,应当按照房屋征收的法定程序进行强制拆除。对于此类房屋的强制拆除,属于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应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综上,不论是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与征收部门无法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征收部门都应当向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可以对补偿决定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征收部门也无权直接强制拆除房屋,而是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本案征收部门以紧急避险为由强拆赵女士房屋的行为,一方面因征收部门没有向赵女士作出补偿决定,另一方面因征收部门没有职权强制拆除赵女士的房屋,违反了法定程序。故此,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定征收部门实施的强拆行为违法。赵女士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力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