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村委会下限拆通知逼签?】
本案当事人张先生在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某村拥有合法建筑房屋一处,面积数百平方米。相关单位拟对张先生的房屋进行征收,但因补偿标准过低,无法保障张先生的合法权益,张先生与相关单位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020年4月初,张先生所在村委会对其作出《通告》,《通告》阐明原告应积极主动与村委会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如不配合拆迁工作,将强制拆除原告房屋,并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一系列逼签行为给张先生一家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压力,无奈之下,他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金长胜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帮助。
自从征收工作启动后,因张先生未签署安置补偿协议,村委会的村干部三番两次到其家中劝其签字,甚至不惜以断水、断电的手段逼签。但有了法律作后盾,张先生并未退却。
为了加速征收工作的进程,村委会于2020年4月13日向张先生作出《限期拆除建筑物通知书》,决定收回其宅基地使用权,拆除其房屋,并要求其在七日内自行拆迁宅基地上房屋,逾期将予以强制拆除。
【胜诉:强拆行为终被确认违法】
张先生在金律师的建议下以区政府为被告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点,一是强制拆除主体的认定问题;二是强制拆除行为是否违法。
对于问题一,依照《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能作为合法的征收单位。
本案中,首先张先生的房屋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辖区,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政府系法定的征收主体。在张先生所在村组进行综合改造的拆迁过程中,有且仅有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授权部门才有依法强制拆除合法建筑的职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民事主体并无实施强制拆除他人合法房屋的权力。
其次,根据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平湛政文【2019】39号《湛河区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及违章建筑拆除指导意见(试行)》、某办事处向湛河区政府提交的关于某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事宜的审核意见、村委会作出的《限期拆除建筑物通知书》中载明“经xx路办事处、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湛河分局、平顶山市湛河区司法局审核,湛河区政府批准,现做如下决定”,可以证明此强拆张先生房屋的行为是由湛河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其他单位的参与行为均体现了湛河区人民政府的意志。故湛河区人民政府为本案适格被告,应承担拆除涉案房屋的主体责任。
对于问题二,律师认为征收单位的强制拆除行为欠缺合法性。原因在于,按照原《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过程中的征收单位拆除涉案房屋的情形只有两种,一是与被征收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实施拆除;二是在被征收人阻碍征收的情况下申请法院实施司法强拆。很明显,本案中征收单位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其强制拆除行为明显违法。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2020)豫04行初7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了保障。(李甜/文)
部分判决书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