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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收到土地要被村集体的收回土地决定,应该怎么办?

摘要:近日,经常会收到一些农民朋友咨询关于农村承包地的问题,大部分农民朋友的疑问集中在村集体作出的收回承包土地决定是否合法、有效?
农户收到土地要被村集体的收回土地决定,应该怎么办?

  近日,经常会收到一些农民朋友咨询关于农村承包地的问题,大部分农民朋友的疑问集中在村集体作出的收回承包土地决定是否合法、有效?更有一位农民朋友,来电描述说自己正在自家承包地里干着农活,就收到村集体的收回土地决定。

  那么,结合现有的一些法律规定,小编就和大家聊聊农村土地承包这里面的道道,聊聊村集体是否有权收回农户的承包地。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方式

  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以及实务中的情况来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包括两种承包方式,即家庭经营方式的承包和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

  其中,家庭承包方式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个农户家庭全体成员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承包人承包农民集体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农业用地,对于承包地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人人平等地享有一份的方式进行承包。

  而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俗称“四荒地”)等农村土地,则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以此种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优先承包。

  二、家庭承包的土地,以下3种情形,发包方都无权收回

  情形一: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因承办人或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继而收回土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此处的发包方一般是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承包合同是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承办人或者负责人只是发包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不等同于发包方。在土地承包中,无论发包方分立或者合并是由于何种原因,其权利义务都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享有和承担。

  因此,现实中,村委会换个届就惦记和农户解除承包合同,继而将农户的承包地收回的行为是严重违法的。

  情形二:承包期内,因承包人死亡,发包方收回土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的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本质特征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

  而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在公报案例的裁判意见中也表示:除林地外的家庭承包,当承包农地的农户家庭中的一人或者几人死亡,承包经营仍然是以户为单位,承包地仍有该农户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当承包经营农户家庭的成员全部死亡,由于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以集体成员权为基础,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不能由该农户家庭成员的继承人继承承包经营,更不能作为该农户家庭成员的遗产处理。

  总结下来就是,承包期内,只要农户家庭没“绝户”,家庭成员就当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就无权收回土地。若农户家庭“绝户”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不能作为某个人的个人财产,不能发生继承问题。

  情形三:承包期内,因承包方进城落户,发包方收回土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因此,承包土地的农户,无论承包家庭成员因子女升学、参军、在城市就业进城落户,还是举家进城落户,不管是否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其进城落户前所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然受国家保护。农户进城落户后,其所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受任何影响。农户既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并按照农业生产季节回来耕作,也可以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还可以依法向他人流传土地经营权。当然,农户如果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是法律允许的。

  除了上述常见的3种情形,还有一些情况,村集体也无权收回土地。例如,女性村民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女性村民丧偶或离异,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再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那咱们回到文章开头,那位描述说:“自己正在自家承包地里干着农活,就收到村集体的收回土地决定”的农民朋友的问题,村集体收回自己的承包土地,合法吗?

  答案当然是:不合法。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发包方承担以下义务:

  (一)维护承包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组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现实生活中,在承包期内,若农户无端被村集体要求交回承包地的,侵害了自己的承包经营权,第一时间要保留好自己承包地相关情况的材料,例如土地承包合同,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承包地的现状照片等。及时向政府部门进行揭发、检举、控诉,也可以和律师沟通一下详尽情况,委托律师制定详细周密的权利救济策略,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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