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旬,在没有任何征收文件和提前通知的情况下,挖掘机开进了家住H省某村的吴先生家地里,粗暴地挖掉了地上的青苗。
之前村委会以“以租代征”的方式,找吴先生进行过协商。但吴先生认为这种补偿方式极不合理,所以没有同意。
基于此,吴先生认为强挖青苗的责任人应该是村委会。陈丽芳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经过一系列的调查,以县政府为被告起诉该强挖行为违法。当地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县政府的强挖行为违法。
该案胜诉后,律师代吴先生进一步提起了行政赔偿申请,但县政府对该申请不予理睬。超出给予答复的法定期限后,律师代吴先生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当地县法院实行网上立案制度,按规定需要在7日内进行立案审查。但7日后,律师致电立案庭询问立案进度,得到的回复是“立案系统存在故障,请您把起诉材料寄给我们,待我们研究一下以后,再决定是否立案。”
这个理由尽管有些出乎律师的意料,却似乎也在合理范畴内。律师连忙打印了全套的起诉材料,当天邮寄给了立案庭。
此后,律师开启了“立案长征”……
“喂,您好,我想询问一下吴XX行政赔偿案件的立案进度……”
“哦,吴XX是吧,我们法院有个创新的诉前纠纷解决机制,会给你们安排调解。”
“好的,具体是什么时候呢?”
“等着吧,会有人联系你们的。”
几天后,当事人吴先生说,他工作单位的某个“熟人”说是受被告委托,来和他谈补偿的事情。
律师:“是法院通知负责调解的吗?所谓‘熟人’给出的补偿是否合理?”
吴先生:“法院没有联系过我们,熟人带来的补偿协议和之前村委会的‘以租代征’协议没有任何区别。”
于是律师坚持不懈地多次致电立案庭,立案庭每次回复都不一样:
“哦,吴XX的案子啊,我们立案庭领导正研究着呢。”
“哦。吴XX的案子啊,我们研究研究再告诉你们哈。”
“哦,吴XX的案子啊,这段时间疫情严重,法官都在家隔离呢,还没有立案结果。”
“哦,吴XX的案子啊,你说这个情况我不清楚,负责立案的老师因为疫情在家隔离呢,等他回来联系你。”
“你问吴XX的起诉材料符合立案标准吗?符合啊,我们这不是联系调解呢吗?你问要调解到什么时候?这我也不清楚,我得问问领导。”
“什么?你要向高院申请立案?这是你们的权利。你们要投诉?这也是你们的权利哈。”
“……”
就这样,基层法院一拖再拖,却迟迟不予立案,这因疫情被隔离的法官似乎怎么也出不来。
到这里,陈丽芳律师觉得有必要给各位被拆迁人朋友们普及一点法律了: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在和当事人沟通后,律师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立案材料,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件。
在诉讼案件办理的过程中,“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这句话的意思是,由于种种原因,很多诉讼最难的环节不是审理而是立案。法院不予立案,再多的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也没法在法庭上和法官去讲。
许多当事人前来咨询时,都拿着法院不予立案或是驳回起诉的裁定。诚然,有极少数是因为法院没有合理原因不予立案,但更多的是因为当事人对诉讼法缺乏了解和对法院立案条件缺乏了解,提交材料不符合立案的形式要求。
陈丽芳律师团队建议大家,在提起诉讼之前最好提前咨询专业人士,或委托专业律师代理诉讼,以免诉讼时“走弯路”,被立案这个“门槛”绊住走上法庭的脚步。
最后,笔者希望提示大家一点:立不上案不能推导出律师没能耐这个结论。是否依法立案是法院的职责,律师无法越俎代庖。有些极度疑难复杂的案件检察院也找了,人大都写信了,却还是立不上,但这并不妨碍我们换一种思维,争取通过协商调解去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