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建设脚步不断推进,城市经济建设与城市基础建设密不可分,我们常见的包括修路、建设大型电力设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等。因为被征收人法律维权意识不断提高,政府“硬征硬拆”的成本也随之提高,很多地方政府开始实施软着陆的征收政策,比如以拆违代征、以拆危代征、先租后征等。下面我们根据一则案例来了解以拆危代征。
2016年10月15日S市H区政府决定对本辖区A地块内房屋进行征收,并制作了《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告。
2019年7月该市遭遇特大洪水,S市H区政府以该片区域系危房,采取强制居民撤离、整体拆除等应急处置措施。
2019年8月23日,该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对案涉房屋予以征收补偿。王某的房屋位于该区域内,合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并依法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
王某在房屋被强制拆除后起诉至法院,H区政府辩称:作为案涉房屋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具有对处于紧急危险状况房屋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法定职权。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案涉房屋被拆除时是处于紧急危险状况下的房屋,经鉴定属于D级整栋危楼,应停止使用并整体拆除。
当地方政府以我们的房屋属于危险房屋,为了公共安全需要拆除时,我们首先要了解法律上对于危险房屋的定义。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危险房屋是指房屋结构已经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受到损害,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那么是不是政府认为我们的房屋是危房就确实属于法律上的危房呢,政府是否具有认定危险房屋的法定职责?
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的危险房屋。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建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而危险房屋的认定也具有相应程序上的规定,应有房屋所有人或者房屋使用人先提出房屋鉴定申请,房屋鉴定机构接收申请后对房屋开始调查进行现场鉴定等工作,鉴定后出具专业的鉴定报告。
房屋危险程度鉴定结果分为A级(房屋尚能安全使用)、B级(个别构建危险,未影响主体结构安全,满足基本安全使用条件)、C级(部分承重结构危险,构成局部危房)、D级(房屋整体机构危险,构成整幢危房)。
如果被鉴定为危房是不是一定要被拆除?危险房屋一般会根据具体的房屋情况做如下处理:1. 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继续观察使用;2. 采取适当修缮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继续使用;3. 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停止使用;4. 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
综上,该房屋未经房屋所有人王某申请,区政府便委托房屋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鉴定不符合危险房屋鉴定法定程序,决定采取强制居民撤离、整体拆除等应急处置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关规定实施的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合法的主张不能成立。区政府应按照国务院590号令对该区房屋实施征收。
在明律师要提示大家的是,当危险房屋鉴定与房屋征收、拆迁关联起来时,“以拆危促拆迁”的可能性较大,解危排险、紧急避险等行为的合法性很容易存在问题。项庄舞剑意在沛公,被拆迁人朋友们要对危房鉴定行为提高警惕,一旦有人上门进行鉴定或者收到了街道办、乡镇政府提供的危房领域文书,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针对项目全局进行考虑,找出制衡征收方危房鉴定手段的有效办法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