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0)川0114行初167号《行政判决书》
案由: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四川省新都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确认强拆违法
审结日期:2020年7月14日
案情简介:
张某在拥有一处房屋,门牌号为××、××、××号。一层出租给他人经营超市,二层居住,三层已卖给他人。该房屋系张某前夫卢某于1999年修建。2009年张某与卢某离婚,并签署了离婚协议,约定涉案房屋归张某所有。2019年,被告柏合街办通知张某,因修高速路,张某的房屋要被征收。但是张某从未见过征地批文、公告、安置补偿方案、房屋价值评估报告等文件,也未与被告柏合街办签订安置补偿协议。2020年1月3日,强行拆除了张某的房屋。
案件结果:
本案中,被告柏合街办未履行拆除前的催告、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限期自行拆除等程序性规定,且在自身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情况下,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自行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故被告柏合街办的拆除行为应认定为违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柏合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原告张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专业解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本案中街道办自行强拆,显然是违法行为。
四川省
确认强拆违法
2020